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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为什么那么早,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也是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包括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别规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应鼓励晚婚晚育”。但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灵活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民政部1994年2月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文件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区颁布了各种补充规定。

从各地现有的补充或替代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区都规定“男子不得年满20周岁,女子不得年满18周岁”;同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补充规定》不仅规定了结婚年龄,还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大多数自治地区的做法。比如1982年实施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从1984年1月开始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鼓励晚婚晚育。”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了“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但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提出晚婚。比如1989年实施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只规定了结婚年龄。

第三类是没有晚婚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和当地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岁,女性不得早于18岁;禁止未满婚龄的男女提前订婚。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区别对待。如1988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岁,女性不得早于18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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