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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重难点依据,地方时确定的依据

确定法定结婚年龄,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和人口发展。所以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不一样:丹麦、波兰和美国的一些州规定男性21岁,女性18岁;瑞士和越南规定男性二十岁,女性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男性十八岁,女性十六岁;在菲律宾,男性16岁,女性14岁。在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十五、十三年男女听婚;宋、明、清时期,男女皆可嫁;我国台湾省《民法典》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男子和未满16周岁的女子不得结婚。”根据1950年的《婚姻法》,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女性为18岁。这符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的认识和接受。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认为适当提高法定结婚年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学习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结婚年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脱离群众和农村实际。所以规定“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这次修改婚姻法,有同志建议男女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要么22岁,要么20岁。有些同志建议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结婚年龄实施基本可行,故未进行修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是强制结婚年龄,也不是*佳结婚年龄,而是*低结婚年龄,这是非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违法。法定结婚年龄不妨碍男女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推迟结婚。为了贯彻中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还鼓励晚婚晚育。有的单位用享受优惠政策的结婚年龄代替法定结婚年龄。如果他们没有达到这个结婚年龄,他们就不会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是不合适的。法律提倡晚婚,而不是强迫,不是说越晚结婚越好。为了保证在结婚年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一方因受到单位或他人的干扰,无法取得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当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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