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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龄变更条例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子不低于20岁,女子不低于18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已处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年10月1日施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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