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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结婚率的影响,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变化

新婚姻法结婚年龄有变化吗,会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吗?凡事都有特殊情况,法定结婚年龄也是如此。以下是边肖婚姻法的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

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是强制结婚年龄,也不是*佳结婚年龄,而是*低结婚年龄,这是非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违法。法定结婚年龄不妨碍男女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推迟结婚。为了贯彻中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还鼓励晚婚晚育。有的单位用享受优惠政策的结婚年龄代替法定结婚年龄。如果他们没有达到这个结婚年龄,他们就不会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是不合适的。法律提倡晚婚,而不是强迫,不是说越晚结婚越好。为了保证在结婚年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一方因受到单位或他人的干扰,无法取得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当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

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作了一般性规定,对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作了特别规定。因为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对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作出特殊规定。

关于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也是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包括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应鼓励晚婚晚育”。但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灵活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民政部1994年2月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文件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区颁布了各种补充规定。

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从各地现有的补充或替代规定来看,各自治区都规定“男性不得年满20周岁,女性不得年满18周岁”。同时,各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补充规定》不仅规定了结婚年龄,还明确提出提倡晚婚。

这是大多数自治地区的做法。比如1982年实施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从1984年1月开始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鼓励晚婚晚育。”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了“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但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明确提出晚婚。

比如1989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只规定了结婚年龄。

第三类是没有晚婚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和当地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

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女不得早于20岁

如1988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岁,女性不得早于18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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