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综合法律

北京市遗产继承律师

北京市遗产继承律师,北京一独身男子去世后舅舅无法继承房产,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关注

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直系亲属,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近日,《北京日报》报道上述案例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再次引发关注。

在“遗嘱执行人”概念的基础上,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突出了管理财产的功能。专家表示,以杨某利的案子为例,民政局接手其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有义务帮助杨某利偿还生前的债务。

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的房产?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房贷。因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是杨某利的债权人,其舅舅找到该中心,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在这个案例中,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舅舅并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此外,《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这个案例中,杨某利并未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范辰说。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范辰表示,如果杨某利的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利有扶养恩情,那么他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从“遗嘱执行人”到“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个人便是遗嘱执行人。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范辰表示,杨某利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存在于《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两个概念应该如何区分?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但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

在当地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杨某利的房产?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突出其对于管理财产的功能,而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重点是为了了结围绕遗产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据报道,杨某利的房屋贷款逾期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范辰介绍,在杨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范辰表示。

梁三利介绍,《民法典》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白爽 校对 柳宝庆

北京市遗产继承律师,姑姑要继承侄子房产 将民政局告了 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开庭

男子因病去世,与其长期生活的姑姑赵女士要求继承男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被拒绝,为此,赵女士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7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据了解,此案为北京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出生于1988年的男子赵某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他长期与姑姑赵女士一家人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小区住宅内,2019年3月凌晨赵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处位于河北香河某小区的一处房产。

因赵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赵某生前未婚没有子女,也无兄弟姐妹,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认为,其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就在赵女士2020年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她称,有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赵某生前并没有立遗嘱,“需要拿到法院判决书和贷款还清证明才能办理。”

赵女士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朝阳区民政局为法定的遗产管理人。而且赵某生前也留有遗愿,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故赵女士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由她继承。

在庭审中,民政局方面称,赵某生前没有接受民政局的救助和管理,其过世后居住地街道也未向民政局告知赵某死亡的有关情况,对于赵某的债权、债务等均不知情,因此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存疑,“不是民政局不履职,而是根本不知道何时就成了遗产管理人”。

其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的情况下,赵女士将民政局作为被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对于赵某生前遗愿,民政局也无法确认。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与赵女士有直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民政局是否为赵某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是否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是否有依据。

对于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但由于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以及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等事宜,此案将择期再审。

庭审后,赵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侄子赵某从小体弱多病,十几岁时就得了糖尿病,后来出现尿毒症、心衰。“他母亲2004年去世,父亲2009年去世的,他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就一直跟我一起生活,衣食起居和就医费用等都是我出的。”

她说,为了将来能让侄子成立家庭,是自己出资在河北香河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12万首付,贷款30年,每月需要还贷1700余元。”目前房屋正在出租,所得费用主要用于物业费等支出。

赵女士希望能通过诉讼解决房屋过户的问题。

北京朝阳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则向记者表示,目前需要一个特别的程序来明确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若民政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后,赵女士有异议,可以再走相应的诉讼。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