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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超过三年了还能起诉吗

欠债超过三年了还能起诉吗,债务到期20多年后再主张,小心过了“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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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王奕昀 黄钰 通讯员 陈梓娴)债权也有保质期,一旦过了20年的“最长保质期”,权利将难以保证。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民间借贷纠纷,20多年前,范先生借给邻居黄先生2万元周转,债务一拖就是27年,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27年后,他拿着5张发黄的借条打官司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是邻居也是朋友,1995年,黄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月息3%,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关系,借条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签上手写的。”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然而口头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黄先生并未如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

“我找过他几次,但黄先生长期在外经营。”范先生表示,随着双方联系减少,自己也没有再找到过黄先生。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黄先生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这2万元双方却有不同的理解,范先生认为这只是部分借款利息,黄先生却在答辩时表示,经过友好协商,范先生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前不久,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经调解,欠债人愿偿还1.4万元

“如果按照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范先生主张的权利是合理的。”受理该案时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驳回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进行调解。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并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清偿,在法官的调解下,黄先生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怠于主张权利的人。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就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审:黄娟 二审:彭治国 三审:周文博)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欠债超过三年了还能起诉吗,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如何补救?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甲乙双方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房款归甲,由乙办理卖房事宜,乙收到卖房款后交给甲;2、甲方欠乙方5万元(该5万元系乙方给甲方的嫁妆)。

乙方收到的卖房款的日期为2018年3月,甲方离婚后去外地工作。双方的联系方式处于拉黑状态。因甲方未偿还乙方5万元欠款,乙方与2021年2诉至法院,因甲方在外地工作,法院最后缺席判决,判决甲方偿还乙方5万元。

甲方于2021年5月将乙方诉至法院,索要卖房款,因为乙方收到房款的时间为2018年3月,现在起诉已过3法定诉讼时效。那么甲方是如何补救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呢?

1、婚协议中约定卖房事宜系乙方办理的,甲方对房屋的买卖及房款的情况不得而知,最后一批房款系2018年3月支付的,所以甲方不可能在房款转给乙方时就应当知道该日期,应该有合理的期限知道打款日期。

2、因本案的房款和欠款纠纷系同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单纯的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应综合整个离婚协议,结合双方互负债无的情形,综合考虑。

3、在乙方起诉甲方索要房款的诉讼中,法院在给甲方打电话时,甲方要求乙方将房款还给甲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可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就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最终,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甲方胜诉。最后说一句,起诉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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