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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问题免费咨询

劳务纠纷问题免费咨询,“五一”特辑|遇到劳动争议怎么办?大埔法院教你维权

在求职就业道路上,广大劳动者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被无故拖欠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大埔县人民法院选取了三个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例,帮助广大劳动者有效规避风险,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扎紧“工资口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被拖欠的工资怎么要回?

2019年3月,大埔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聘请李某从事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作量和劳动报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该公司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止采矿活动,2021年7月至9月李某在张某的安排下到五华县工作,约定劳动报酬按每月8500元的标准计算。2021年10月至12月,李某再次回到该公司待业。

因双方工资争议,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定其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工资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65264元。仲裁裁决张某需支付李某工资39801.1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张某和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规定,大埔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李某未能证明张某是以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代表该公司发放工资,因此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关于李某劳务报酬认定问题,确定按每月8500元计算,核定为39801.1元。该公司将安装生产线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依法应对李某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张某和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已注销

还可以追索劳动报酬吗?

2016年11月,巫某香入职梅州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公司前台,后该公司经股东协商一致注销。该公司曾欠巫某香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工资共计25411.5元,在2020年1月支付了部分工资后,仍欠巫某香12417元工资未发放。

巫某香在催收工资无果后,向大埔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未予受理,遂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后,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巫某在梅州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虽然该公司现经股东协商一致注销,但该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该公司股东向巫某支付工资12417元。

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触犯刑法!

2019年11月,林某锋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强处承包了某电厂厂区部分项目工程,林某锋在胡某强已按工程进度支付其工程款17余万元的情况下,仍拖欠陈某勤、王某旺等20位工人工资共计149475元。

2020年9月11日和9月16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林某锋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林某锋对此不予配合,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所欠工资。2020年10月23日,林某锋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锋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林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劳动者权益保护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近年来,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劳务纠纷问题免费咨询,我为群众办实事|劳务费难追回,诉前调解帮你追

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多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四名农民工讨回劳务费。

被告院某承包尚店镇西民房工程,原告姜某、王某甲、尹某、王某乙在该工程中干活,完工后院某一直未支付其工资,姜某等将院某诉至法院。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十分重视,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与双方当事人约好时间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姜某等人无奈说道: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辛辛苦苦在工地上干活赚了点血汗钱,工资还不按时给,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了。承办人耐心安抚姜某等人情绪,并对被告院某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双方就还款意见达成一致,被告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上述欠付的劳务费向姜某等人全部清偿完毕。

工人劳务费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障好农民工工资薪酬,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本案是舞钢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运用调解手段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人通过对当事人居中调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化解矛盾,达成和解,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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