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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立案标准

合同纠纷立案标准,浅析合同诈骗罪

一、序言

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改,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被分离出来,形成了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根据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某一行为同时具备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一般会以前者对行为人进行追究。二者的区别主要集中在:行为人的诈骗手段是否利用了经济合同;侵犯的法益除了被害人的财产外,是否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能否准确地区分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仅仅是一起简单的违约行为抑或是合同欺诈行为,对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及贯彻国家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政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下就此角度浅析该罪在实务中的运用与界定。

二、本罪基本概念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前文所述,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本罪的制定旨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人民的财产,因此合同诈骗罪必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造。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最终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同时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即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或者是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与合同欺诈(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在外观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而言,二者存在若干不同之处。

合同欺诈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虽然会对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远小于合同诈骗,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不受刑法调整,因此实施合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于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所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范畴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欺诈行为当中,行为人根本目的是促使合同签订和在履行的过程中使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主观上,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愿意履行合同。但针对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且并不具有履约的意图。实际办案中,可以结合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履约的表现及获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对行为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合同欺诈行为体现在合同中的内容虚假成分较少。行为人往往通过夸大事实或隐瞒部分真相的方式继续履行自身义务进而参与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目的。其次是手段不同,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时,行为人常会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以此躲避侦查并逃避法律责任;而在欺诈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会使用真实身份进行经济活动。最后是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订立合同是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时使用的方式;而在欺诈中,具体的表现方式为:虚构事实(部分或者全部)或者隐瞒真相、履行合同不积极。

四、本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行为人主观意图不同。合同诈骗罪一般出现在经济合同中,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并没有一开始就抱有不履行合同的心理,只是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从而无法履行合同,主观上不带有诈骗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诈骗,客观条件变更只是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按违约来处理。

行为人所 “侵犯”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象是将公私财物所有权据为己有。违约行为是给对方带来一定损失,减少可得利益,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判定侵犯对象能够更好的界定合同诈骗罪和违约行为之间的差异,从侵犯对象进行对比能够更直观的判定出二者之间的区分。

行为人最终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严重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由刑法规范进行调整。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要负责双重法律后果,不仅要负责刑事责任,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根据合同具体的约定来确定违约责任,进而承担民事责任,受民法调整。

五、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作为手段,虚构相关事实、条款,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错误处分财产,导致自身财物损失。在整个过程中,行为人无任何履行合同的意愿。若剥离掉行为人利用合同作为手段这一要件实施诈骗行为,则仅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其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而合同诈骗侵犯的不仅有公私财物,还侵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政策管理制度的完善,因而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最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立案标准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中第6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由此得知,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2万元以上。特别注意的是,若行为人的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却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金额,那么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尚有争议,基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针对那些未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却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定为普通诈骗罪。

六、总结

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易等经济活动愈加频繁,当事人因合同的签署、履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刑案件也随之增多。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6号),强调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严格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妥善解决民刑交叉问题。笔者认为,依前文所述,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评价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谨慎运用,不能随意利用刑事手段干涉民事纠纷,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否则滥用刑事手段干涉民事纠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

合同纠纷立案标准,误解了合同意思想要解除合同怎么办?公司:违约金200%

签了经销商合同,却发现自己理解的与公司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近日,四川凉山的马先生向《湘问·投诉直通车》《消费投诉》栏目发帖投诉称,其与湖南感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电科技)签订经销商合同,双方对“设备数量”认定不一致,自己想解除合同,公司表示,只能将经销商资格转让。

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想解除合同遭拒

感电科技工作人员向马先生宣传收益情况。(投诉人 供图)

在抖音上看到感电科技招募合伙人,马先生便来到长沙了解情况。“公司是做无线共享充电宝项目,经销商每安装一台,公司补贴100元,后期还有流水分佣。”马先生告诉记者,6月9日,他与公司签订合同,交了39800元费用后,便等着公司发放设备。

马先生与感电科技工作人员沟通截图。(投诉人 供图)

“我以为首批设备是500台,在公司发货时,还跟运维人员咨询了”,马先生告诉记者,对方当时并未给出明确答复,几天后,马先生收到公司发过来的60台设备。

“我马上跟公司反映,对方却称,按照合同就只发60台设备。”马先生这才发现合同约定:公司赠送60台设备,投放市场后,所有设备单月平均每台每天流水平均达到1元流水奖励60台,2元流水则奖励120台,3元240台,总奖励不超过1000台。

合同中关于设备的条款。(投诉人 供图)

“我以为这个赠送设备是额外的,签合同时,公司也未对这个条款予以说明,导致我产生了误解。”马先生随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说,如果我不想做了,可以将经销商资格转让给下家,转让成功后,公司才退款。”马先生称,60台设备都没拆封,自己可以承担物流费用,将设备寄回公司。

“我只想解除合同,愿意赔付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马先生称,合同的违约条款中约定,甲方(马先生)违反合同约定,公司不退回已付款项,且需承担已付费用200%的违约金。“违约责任太不合理了。”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投诉人 供图)

记者前往公司采访遭拒,工作人员:“这里不欢迎你”

记者前往感电科技公司采访遭拒。(记者 拍摄)

7月7日上午,《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记者来到德思勤B2栋17楼的感电科技,记者表明身份,表示接到网友投诉,过来了解情况。公司一名女性工作人员闻言道,“你要了解情况,去其他地方了解,不要来我们公司了解。”随后,该公司其他几位员工也闻声前来,质问记者是谁派来的,并表示“出去,这里不欢迎你。”记者无奈之下只能离开。

随后,记者来到井湾子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杨先生了解情况后表示,双方签订了合同,只能算合同纠纷,他查看合同后表示,“合同内容条款方面没有明显违规和霸王条款的情况。”他建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若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记者将情况告知了马先生,已在长沙待了多日的他现在也束手无策。“前几天,我去公司协商,还被他们工作人员打了”,马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未造成实质伤害,公安机关也不予立案。“花了近4万块钱,等同于买了60台设备,肠子都悔青了。”

为什么不继续合作呢?马先生告诉记者,他考察市场发现,无线共享充电宝推广容易,但保证每天有流水很难,“无线共享充电宝只能在店里充,且手机还得支持无线充电功能,共享充电宝在兼容性、便捷性方面都优于无线。”马先生对这个项目的盈利前景存疑。

律师:200%违约金不合理,可协商赔付实际损失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表示,当事人若认定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需举证证明,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在该起合同中,当事人因对条款理解有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当事双方可协商解决。”

李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经双方沟通达成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该合同中,约定200%的违约金不合理,法院不会采纳。”李律师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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