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遗产什么证据最有用,四子女为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关键证据是这个→
父亲身亡后,四名子女对父亲是否立下遗嘱说法不一。大姐坚称父亲未立下遗嘱,房产应该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其余三人却称父亲生前有亲手写下遗嘱,写明了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却无法提供父亲立下的遗嘱原件。
在无法提供遗嘱原件的情况下,遗嘱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越秀法院审结了这起争产纠纷。
大姐声称父亲未立遗嘱 告上法院要继承房产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王先生和王太太身前购买了一间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却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2022年年初,大姐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声称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各分得1/4产权份额。
而被告二哥、三妹、四妹则共同辩称,父亲在2017年1月就亲笔书写了遗嘱,明确写明房屋的产权由二哥继承,当时大姐也在遗嘱上签字表示同意。
三被告为此还提交了手写《遗嘱》的复印件一份,上面书写内容的内容包括:“……(王先生)位于XX路XX号XX房的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该《遗嘱》复印件上有大姐和王先生的手写签名字迹。
争议焦点:父亲生前是否有立遗嘱?
面对这份复印件,大姐矢口否认,提出该遗嘱并非父亲所写,她本人也未签字确认。
当法官询问三个弟妹为何未能提供《遗嘱》的原件时,三妹却表示是大姐把遗嘱的原件拿走并藏起来了。
无奈之下,三被告申请法院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由父亲亲笔所书。
法院经审查,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遗嘱》正文第九行“由二哥继承”字迹及落款处王先生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用作比对的鉴定样本经原告、被告共同确认,均为王先生生前亲笔所书的字迹。
最终鉴定结果显示,《遗嘱》复印件上的上述字迹与当事人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经鉴定遗嘱字迹确由父亲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系由王先生本人所书写,可认定王先生已明确其名下涉案房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的意愿。
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
但是,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大姐、三妹、四妹各继承1/8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大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被继承人签名的真伪是关键
越秀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琳表示,本案中,各被告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确留有书面自书遗嘱,并提交了相应的复印件为证,辩称原件已被原告隐匿。
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对上述复印件中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鉴定后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足可认定三被告主陈述的真实性,法院据此依法确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作出判决,完成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理应遵诚守信,全面客观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而作出处理结果。因此,原告违背事实,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后有幸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揭开了案件真相,由原告自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举实不应该。
希望该案可以对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敲响警钟,在诉讼过程中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以及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否则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争遗产什么证据最有用,收藏!继承纠纷案件应该有的10种证据|争议与裁判
继承纠纷案件应该有的10种证据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因此,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都要有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建立,关键就首先需要知道哪些可能会成为“证据“。关于继承纠纷案件,我们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 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 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 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 其他证据。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有备无患,转发收藏备用吧~
专业提示:上述证据种类具体应用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使用,避免使用不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作者简介
张鹏律师,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已有12年法院审判、企业法务管理和律师执业的多维法律服务经验,其执业范围宽广而精深,长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和沟通习惯。曾审理、代理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或仲裁机构各类纠纷案件千余件,案件总金额累计近百亿元,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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