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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文读懂|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权问题。本文将带你一探究竟。

一、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意思为哪一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离婚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即使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意思为哪一个法院管辖。为了文章的全面性,我将分成军婚管辖、涉外婚姻管辖、地方婚姻管辖三部分来进行分析。

(一)地方婚姻地域管辖权分析。

地方婚姻的意思为婚姻一方既不是军人又不涉外。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还有如下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未离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法律规定,未离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解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所在地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即此时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果被告户籍迁出但未落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被告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但为落户,此时根据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来选择管辖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发院管辖。

5、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军婚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也可以有地方法院管辖。

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

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有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情况下,双方均同意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三)涉外婚姻管辖

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离婚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即使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户籍、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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