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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施工方不同意

结算审计施工方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拖延审计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案情简介

经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6月6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城建被告厂区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为暂估价350万元,实际工程造价以“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1)定额、材料按施工当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总价后下浮10%结算工程款……”。双方还约定“工程经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书面),总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报送至发包人并经送有资质的单位作工程决算审计确认后,发包人付款至工程决算价的95%;其余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达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期满二年可返还4%,防水部分保修期五年)”。另外该工程由徐州市正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目前已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465636.83元,经法院现场勘验,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范围系由原告施工完成,且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原因系被告拖延验收,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造价以被告委托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造价为准,审核造价总计为8647098.78元。

最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749107.01元(8647098.78元×95%-5465636.83元)及利息(以2749107.0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即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故意拖延审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按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支付原告工程款。

结算审计施工方不同意,永宁街道多举措加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审计力度,不断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今年以来,永宁街道多措并举有效促进街道小型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严把材料审核关。街道在接收工程审计材料时,严把第一道关口,对报审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齐全,对核实有问题的报审材料立即退回。审计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交由第三方审计单位着手开展工程审计。

二是建立月例会制度。街道每月召开一次工程审计例会,由第三方审计单位逐一汇报当前工程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街道审计站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给出应对解决措施,监督规范工程审计行为,督促第三方审计单位提升审计效率。

三是初审结果双复核。第三方审计单位经现场勘验形成初步结论后,向街道报告,经同意后再由街道通知审计方和施工方进行复核,如有疑问及时与街道审计站沟通联系,核对一致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是加大考核管理力度。街道对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全程跟踪管理,明确第三方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审定结果及款项支付进度进行审核和监管,建立完善考核机制,督促审计单位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能。

(来源: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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