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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咨询

青岛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咨询,交了款楼盘烂尾开发商跑路 咋办?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

半岛问法热线接线现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尹彦鑫

房子动辄数百万元,是普通老百姓关心的大事,买了房子后出现各种问题令老百姓苦不堪言,业主“对决”开发商往往力不从心,开发商跑路房子烂尾更令业主手足无措。11月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邀请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刘娜律师和石晓律师做客,为市民答疑解惑。

上午9点不到,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响起来了。王先生来电反映,其购买的H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房屋2019年已经成烂尾状态,公司老板跑路,王先生已经支付了40%的房屋首付款,并且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剩余部分,现在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随后刘娜律师查询了该公司的情况后进行了解答,“H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开始因资金问题导致经营异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2019年10月停工。2021年10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对H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案中存在众多债权人,包括银行等抵押权人、购房人、建设工程施工人、H公司的员工等诸多当事人,各方利益纠葛错综复杂,受偿先后顺位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实现利益的可能性,建议王先生尽快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购房债权,以维护自己作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天上午的问法热线中,一些市民打电话咨询办不下房产证的问题。薛女士称,她2018年在胶州市里岔镇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2018年交房,买的时候介绍说是正规商品房,五年之内办理房产证,但是每平方米要交1300元的办证费用,买房全款付了36万多元,但是现在要装修了,了解到房子是小产权房,用地是工业用地,至今也没拿到房产证。“买商品房之前,市民一定要确保开发商能拿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口头许诺,这是很重要的,往往一些楼盘会以低价诱惑向消费者出售证照不全的房子,这些房子在后期会产生不小的麻烦。”律师强调。

当天上午,根据律师的接线情况,记者记录整理了一些典型问题,律师也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现场案例

问题1

说好帮代管房子

运营公司变卦了

市民王女士:我在胶州买了一套公寓,之后与一家运营公司签订了装修及五年期限的代管协议,约定由我支付装修款,运营公司负责将公寓装修后对外出租,每个月支付给我1800元租金。装修完成后,运营公司向我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就再没有继续支付。我多次联系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提出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要求降低租金标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运营公司提出解除代管协议,不再跟我进行协商。

律师说法:建议王女士仔细查阅双方签订的装修代管协议,落实约定内容。如果违约责任约定比较明确,可以通过律师调查该运营公司经营现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赔偿损失能力,如果运营公司资信良好,可以先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通知运营公司继续履约,让运营公司了解到王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的决心,如果发函仍没有效果,建议尽早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保全运营公司财产。鉴于王女士担心诉讼成本较高而且周期会非常长,律师建议她联合更多的类似情况业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运营公司,以降低诉讼成本,涉众类事件法院会更加重视,从而加快审理进程。

考虑到目前的经济环境,大量运营公司陆续出现违约的情况,王女士在诉讼前还是有必要先查一下这个公司的履约能力及赔偿损失的能力,避免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回权益的情况。另外建议王女士尽早去看一下自己的房屋现状,如果原来的运营公司确实不具备继续履约的能力了,也做好准备找其他的运营公司代管,或者自己对外租赁,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问题2

收了装修款

迟迟不出装修方案

市民牟女士:今年2月份与一家连锁性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支付了28800元的定金及装修首付款,今年9月份交房之后,装修公司却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装修合同义务,给我安排了一位设计人员,沟通了一两个月,装修方案、设计图初稿都没有,只是不断催促让我继续支付第二笔装修款项。我感觉该装修公司管理及服务非常不正规,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在此期间我通过更多的渠道了解到类似我这种情况的已经有近百人。我首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装修合同,退还款项,但是法院表示该事件可能涉嫌刑事诈骗,驳回了我的诉讼,建议我去报警解决。随后我们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是目前警方还没有正式立案,还处于调查阶段。

律师说法:鉴于牟女士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并且也通过刑事报案的途径尝试解决问题,现阶段可以先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准备装修房屋的市民,不要片面听信销售人员的“限时折扣活动”“低价团购促销”等说辞,盲目付款。在选择装修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提前查询了解该装修公司信用资质及市场口碑等各种情况。现在正规的装修公司基本都是先收取小额意向订金,就可以上门测量、出具房屋装修方案及设计图,客户满意后再支付装修首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如果客户对装修方案设计图不满意,最终未签订装修合同,前期支付的小额意向订金都是可以退还的。

问题3

质疑房屋质量问题

可以拒收房吗

市民焦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发现厨房的橱柜下面瓷砖没有安装,新风系统只有进没有出,我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这样做可以吗?

律师说法:房屋交付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房屋出现问题,但并不严重,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拒绝收房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建议焦女士尽快保存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相关证据,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问题4

再婚后对象去世

房子如何处置

市民陈女士:我与丈夫为再婚重组家庭,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改房”,现男方去世,我与男方的子女对房屋份额分割产生了争议。男方的子女认为即使其母亲早已经去世,该房屋最初原始取得来源于其父母早期住房,即使我在购买该房屋时也进行了出资,但对于该房屋所占份额应该很少。我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我应该占有一半的份额。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对应到本案件,房产应由陈女士和男方各占一半,并且陈女士作为配偶,有权利继承男方的遗产,即男方的一半房产中,作为继承人之一,陈女士仍然是可以得到对应份额的。

问题5

房屋登记有问题

房子没法出售

市民张先生:我家住城阳区长城路某小区,我所处的楼层没有竣工验收就违法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是2005年办理的,现在房子要出售,发现了很多问题:房子面积与实际不符,而且楼层登记也不对,和实际有很大出入,导致现在想卖房都卖不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办?

律师说法:首先,张先生可以持相关证明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更正登记申请。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其不动产登记记载内容存在错误,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更正登记,建议张先生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6

房产集体拆迁

办理不了房产证

市民张先生:我的房子在市南区南阳路,曾经是单位的公房,房子登记了张先生对象的名字。去年七月份,所在区域集体拆迁,周围的邻居都办理了房产证,但我到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房产证,至今没有办下来,前几天告知户主姓名登记不一致。我想知道怎么办。

律师说法:建议张先生拿着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办理房产证的工作人员,证明和告知其正确的房主姓名。与此同时,建议张先生积极与办理房产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协商,尽快解决房产证办理事宜。如果依然无故不予办理,张先生可以通过发送催告函等相关途径,请求责任单位尽快协助办理房产证,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做准备。

问题7

70万买下房子

拆迁只补偿30万

市民刘女士:家住嫩江路国有直管公房,我在2014年承租时以房抵债,70万元买下房子。我接手后将其作为商铺,但房子在房产交易中心系统里,登记的用途是住宅。2016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办按办公征收,房屋价值比实际市场价值降低很多,只按照30万元赔偿。我想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建议刘女士向拆迁部门做出相关的说明和诉求,积极跟拆迁部门合理、合情、合法地协商。同时,建议刘女士联系、协商拆迁部门,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的评估金额为参考,双方再进一步协商具体拆迁补偿事宜。

问题8

老公付了钱买房

婆婆却将房产给女儿

市民李女士:公公在世的时候单位公房出售,我的丈夫支付了公房出售的钱款,但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婆婆的遗嘱将房子都给自己的女儿。我想咨询律师,自己有没有可能要回丈夫当时资助这套房子的钱?

律师说法:李女士的公公在该房屋出资购买前已经去世,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婆婆名下,按照法律规定,李女士的婆婆有权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将房屋给自己的女儿。目前李女士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能证明该房屋是李女士的丈夫当时出资购买的,因此,李女士想要回该房屋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判例

开发商交房延期

被判支付违约金

案件事实:2019年4月6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因该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将应由其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张某直到2021年1月前无法取得房产证。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因未履行权属登记资料备案责任,向其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备案材料,导致张某未能及时取得房产证,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

律师意见:本案中,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特殊约定,故房地产公司依法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向办理权属登记机关报备相关资料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导致张某未能及时领取到房产证,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签多份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咋认定

案件事实:2020年1月21日,余某与出租人张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A13商铺出租给余某使用,余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租金。2020年4月2日,余某收到A13商铺,并安装了防盗窗。2020年4月1日,出租人张某又与廖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A13商铺出租给廖某使用,廖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租金。2020年8月6日,余某发现上述商铺被廖某侵占使用,余某请求法院判令廖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将商铺返还其经营使用。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两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余某签订合同成立在先,且在2020年4月2日已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廖某阻挠余某使用该商铺,构成侵权,判令廖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将其侵占的A13商铺返还给余某。

律师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决,“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青岛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咨询,问法热线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丁浩

养了十年的儿子非亲生,如何断绝抚养继承关系?……

独生女去世后,老伴儿又没了,女婿对我不好,我怎么把房子只给外孙?……

半路夫妻又生了俩儿子,为了套房子孩子们闹矛盾……

家事无小事,家家都有本难念经。6月29日,围绕继承纠纷中遇到的亲子鉴定、遗产分割、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等问题,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电话不断。本报邀请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私人财富管理中心创始人马晓航和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丽敏在线解答疑问。两位律师一一解答,为市民理性维权搭建桥梁,解疑答惑。

上午9:00不到,80889800热线就响个不停,已经提前赶到的两位律师提前进入工作状态,这种状态一入座就持续两个小时。“比开一上午庭还累,脑力一直在高速输出中。”两位律师感慨。

一上午的接线活动,因为热线不断,两位律师连喝水的时间都没有。一个电话刚结束,拿起矿泉水还没拧开盖,下一个电话就打进来。“每个人都会老去,终有一天要面临养老和遗嘱的事情,所以这个话题特别能引起人共鸣。”马晓航介绍说。

上午热线火爆,但有一个电话却占用了20多分钟时间,电话那头的市民放下电话不久,又第二次挤进热线致电咨询,吴丽敏律师耐心细致解答这位市民,并给出了合理化建议。“问法热线”短短三个月时间,已经为岛城市民理性维权架起了一道桥梁,对于每个疑问,两位律师耐心倾听。

有位孙女士是家里的老大姐,她的两个兄弟为了房产闹来闹去让她很苦恼,她不想看着亲兄弟们闹上法庭打官司,最后闹得家丑外扬家庭失和。为了让兄弟们和睦,她自己出钱帮解决争端,结果却越闹越僵,好心没办成好事,让她十分苦恼。

吴丽敏律师表示,家庭内部继承矛盾多半因为家庭内部纠纷所致,或成为家庭失和的导火索,继承人们在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切勿因利而失和。继承人之间也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来协商一众问题,协商不成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可怜了,这已经不光是法律的问题了。”放下电话,马律师感慨万分,这个老人已经76岁,真的是孤苦一人,她的经历让听者动容,好几次老人在电话中都哽咽难言。尽管老人很努力地克制情绪,尽量用平淡的语调讲述自己故事,但她的坎坷经历还是让从业十多年经验丰富的马晓航律师跟着动容。

接线过程,马律师不断安慰老人:“大姨,别愁别愁,马上就快看到光明了。”

什么事情让马律师不断感慨呢?76岁的王女士曾经有个美好的家庭,女儿孝顺外孙懂事,一家人和和美美岁月静好。但天有不测风云,独生女儿突然猝死,意外降临让曾经幸福的一家人陷入阴霾。白发人送黑发人本来就是人间悲剧,但王女士的老伴却因承受不住失独打击,忧思过度离世。眼看着身边至亲相继离去,王女士备受生活接连锤击,生活陷入无望状态,但看着还未成人的外孙,王女士有了支撑生活继续走下去的动力。

失去唯一的女儿后,王女士的女婿一开始还带着外甥跟她一起生活,但随后不久,女婿重组家庭搬离,带走了王女士唯一的外孙。在日夜思念中,外孙逐渐长大。在这过程中,因为房产问题,女婿对王女士渐渐生了嫌隙,态度逐渐恶劣。王女士年事已高,想着趁外孙成人后,将名下的房产转给外孙,但考虑到目前外孙还小,监护人仍是女婿。王女士咨询律师,可否在外孙明年18岁成人后,再将房产转给外孙?

马晓航律师首先肯定了王女士的做法。建议王女士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让财产定向留给指定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现场咨询热线火爆,记者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案例,供市民参考。

王先生今年80岁,育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儿子离婚了之后他的孙子跟着前儿媳妇走了,后期联系不多。老人年事已高想制定遗嘱,他不想将财产分给前孙子,而是想分给儿子再婚后的继子,也就是他的继孙子,想问如何做到?

律师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在第一顺位继承中本身也没有孙辈。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在老人之前去世的话,才会牵扯到孙辈代为继承的问题。王先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通过具体的分配方式在遗嘱内写明,这样就不会分到其他人的手里边去。

李先生的父亲在上世纪70年代的时候写过一个分家单(协议),房子在即墨属于村集体登记在老父亲名下,按照分家单,李先生跟其他两个兄弟每人一间。想咨询,如果房子拆迁,这张分家单(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建议: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家单(协议)是历史遗留产物,是在集体所有制产权的一种继承凭证。现在来说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得依据当时的分家单进行遗产分配,建议李先生保存好这个权利证明,以备后续使用。

李先生有两个儿子,但他发现养了10年的老大竟然不是亲生,现在孩子已经知道亲生父亲是谁,而且也保持联系。李先生想咨询律师,如何让孩子跟亲生父亲断绝关系,可否写一个协议或者手续,放弃儿子跟亲生父亲之间的抚养继承关系?

律师建议: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断绝,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过协议、公证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 父子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今年82岁的方女士在1969年与已经离异并育有一女的丈夫结婚,他们二人婚后育有两子,婚后他们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因家庭关系原因,方女士的丈夫将大女儿和自己的母亲安置在第一套房产里,并在早些年将房子过户给了大女儿。近期,家中的大女儿又要求父亲立遗嘱,使得自己享有第二套房产全部继承权。方女士认为大女儿已经得到了一套房产,剩下的这套应当由家里的老二和老三平分,因此对于老大的要求并不认可。

律师建议:两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规定,方女士和丈夫的三个孩子都享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第一套房产产权已经变更且产权的撤销已经过了追诉期,已经很难再适用其他子女的继承关系。对于第二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如果想要方女士与丈夫的两个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需要丈夫及她本人确立遗嘱。同样的,如若方女士不同意家中老大的要求,其家中老大也无权获得第二套房产的全部继承权。如果方女士夫妻不出具遗嘱,那么三个孩子同等地享有该房产继承权。

刘女士是家中的大姐,多年前,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刘女士的妹妹,并以此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女士的妹妹负责赡养老人。然而在产权变更以后,刘女士的妹妹将父亲赶出家门,没有履行先前约定的赡养义务。不得已之下,刘女士父亲寻求了法律援助,在其干预下,父亲和众子女协定,父亲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现今,父亲已经去世,房子也要拆迁,其余子女想向小妹妹主张,要求获得该房产拆迁赔偿中属于自己的那份。

律师意见:虽然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妹妹名下,但家庭内部先前确立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其余子女有权向妹妹主张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主张不成,其余子女应当出示这份协议及小妹妹拒绝赡养父亲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来保证自己的应有权益。而且《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孙女士来电反映,自己家里的老大姐,家里还有两个弟弟,两个妹妹。老人早在2008年就已经去世,老房子经过拆迁赔偿了三套房产。三套房产由家里的两个儿子继承,当时就没有考虑其余的姊妹的继承问题。孙女士和两个姊妹觉得不要就不要吧,毕竟也是外姓人。然而,孙女士的兄弟由因为分配意见没有达成一致闹上了法庭,孙女士作为家里的老大姐就提出,自己拿出一笔钱,补贴房产分配的较少的小弟弟,希望能换来家庭和睦。这样一来,另一个弟弟又不同意了,认为孙女士出了钱,就应该拿一套小户型的房产。两个兄弟为了房产闹来闹去让孙女士很苦恼,她不想打官司,觉得出点钱解决争端,希望家丑不要外扬,但是现阶段终究没有办法遂愿。

律师意见:孙女士家的五个兄弟姐妹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男女享有公平的继承权,且同一继承人的份额应当均等。考虑到孙女士不想要房产,只想尽快解决家庭争端,法院起诉不失为一种快捷有效的办法:七天内就会立案,立案后在审限的六个月内就能做出判决。当然,继承人放弃遗产也应当在遗产处理以前,以书面的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家事无小事,今天问法热线很多市民咨询已经发生的继承纠纷,或者说已经出现了问题的情况下,问我们怎么处理,很多时候就很难十分妥当处理纠纷。所以我们建议在继承纠纷发生之前能够做一个事前的防范。可以通过我们法律工具和保险工具做到提前设计。

比如说,如果您想要对遗产进行分配可以通过法律方式做一个遗嘱,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来做家族传承,比如说,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进行定额传承,指定受益人进行传承。如果是高净值人群的话,也可以考虑采用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方式,按照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定向个性化的分配。

在遗嘱形式方面新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都应当有两个无相关利益关系见证人在场,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法律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具体案情: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风、刘某权、刘某桂。刘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刘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争议房产原登记在刘某亭与刘某花名下,现登记在刘某权名下。2012年1月,刘某亭和刘某花二人与刘某权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争议房产全部赠与刘某权所有。后刘某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权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权返还赠与的争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中刘某亭的份额(全部房屋的50%),刘某亭、刘某权各享有50%的所有权。2015年6月,被继承人刘某亭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份额归刘某风、刘某桂继承。刘某权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其出资372224.2元,并出资10万元予以装修,还出具了刘某亭与刘某花书写的欠条。

法院审判:被继承人刘某亭生前将赠与行为依法撤销,刘某权支付的相应购房款及装修款,对刘某亭而言已经没有合法根据,据此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争讼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桂、刘某风继承,对刘某亭的不当得利之债依法应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因此判决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各支付刘某权118056元。

具体案情:邓某祖与邓某庭系被继承人邓某松、翟某婚生子女。2016年邓某松去世,名下留有存款34万余元。邓某祖、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存款。邓某庭提交邓某松与翟某2012年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称:“我的儿子邓某祖只要父母的住房,父母不给,邓某祖和妻张口就骂动手就打。邓某祖的母亲没有劳保,邓某祖不管他母亲吃不吃饭,不赡养,到现在已六年不上门,无条件继承。”

法院考虑到被继承人遗嘱中所述邓某祖不尽赡养义务,认为邓某庭对邓某松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且翟某年老多病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涉案遗产按照翟某50%、邓某庭40%、邓某祖1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

具体案情:李某,50岁,男,因意外于2018年去世,生前无遗嘱。李某有妻子王某,女儿李小某20岁,父亲老李75岁,李某尚有一兄一姐。李某去世时,与妻子共有两套房屋,存款30万元,汽车一辆。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父亲老李要求分割遗产,但遭到李某的妻子王某的拒绝。李某的父亲老李只得向法院起诉王某及其女儿李小某。

法院审判:李某去世时与妻子共有两套房屋,存款30万元,汽车一辆,均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属于王某,另一半则属于李某遗留下的遗产,即两套房屋的一半、存款15万元、车辆的一半。因李某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妻子王某、其女儿李小某、其父亲老李平均分割。因王某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和车辆进行了评估,老李也同意王某按照评估价对应的价款给予其补偿。两套房屋的一半的评估价值为110万元,车辆的一半的评估价值为10万元。

法院遂判决: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两套房屋和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按照评估价对应的价款分别向老李和李小某补偿40万元,存款15万元由王某、李小某、老李各分得5万元。

具体案情: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西海岸新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

法院审判:涉案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因此,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

具体案情: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妻子贾某诉请均分丈夫曹某某遗产。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母亲将儿子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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