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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纠纷找什么部门

生意纠纷找什么部门,「津法案件」合伙开店矛盾升级 “双庭”联动定纷止争

日前,宝坻区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法官在因合伙闹出矛盾的两个案件中,采取“联调联解”方式,互相配合,联动调解,取得了减少诉累、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1年6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经他人介绍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开设一家奶茶店,但不足一个月,因陈某出资的房屋发生火灾事故,奶茶店无法继续经营,以致双方关系不断恶化,矛盾不断升级。随后,陈某分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合伙合同纠纷诉至宝坻区法院,主张由曹某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两案中曹某均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

上述两个案件由民一庭和民二庭分别承办,通过阅卷、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点系因合伙关系引起,若要彻底化解双方矛盾,两案联动调解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为了稳妥化解纠纷,两案承办法官在部门负责人的组织协调下,就案件的处理交换了意见,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汇总,并邀请原、被告到庭,从事实和情感的角度,站在防止损失扩大化的立场,共同对二人释法明理,反复沟通。虽然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调解曾陷入僵局,但在两名法官的耐心分析和劝导下,二人最终就解除合伙关系、合伙财产的分配、合伙债务的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同时,为了避免日后在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和障碍,法官们在调解成功后未作停歇,即刻赶到涉诉奶茶店。在法官的督促下,陈某和曹某于当天下午即按照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再无其它争执。

来源:天津政法报

生意纠纷找什么部门,如果一个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生产商和经销商比较牛不诚信怎么办?

谁都知道“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烦心的事情谁都遇到过包括我你他。

如果一个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应该由生产商负责任还是经销商负责任?

如果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负责任,怎么办?

我想经销商明白生产商的法律顾问更是明白,结论:都可以,可以协商。

万万注意知错就改,千万不要“牛逼”,若说谁都不愿意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请问汽车压了人是愿意的吗?最后还得是负责人。

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律服务团)专业的律师解析: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请求,也可以向生产商请求,两者是连带责任。

1、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

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

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该产品的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为了和谐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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