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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拖着不分配怎么办

遗产拖着不分配怎么办,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有诉讼时效限制吗?丨民法典小故事(471)

这是一起关于继承纠纷的案例。

案情非常简单,徐老爷和妻子安女士生了六个小孩,俩口子先后去世,除了老大明确放弃遗产外,其他的四个女儿跟二哥争夺老人留下的2万元卖房款和丧葬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其他四个女儿都应当均等分配这些遗产,至于二哥说他们没有吭声,过了两年就算超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这个案例我们学习到:

一是,打官司,终究还是打证据。继承纠纷,其实跟证据关系非常密切,法律规定的,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前提条件是要证明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这个证据还是比较难以获得的,这也是二哥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放弃继承跟诉讼时效的关系。法定继承的规则是,只要没有书面证明放弃,就表示没有放弃继承,这跟遗嘱继承是完全相反的规则。所以,四个女儿没有出具书面放弃证明,这也导致了二哥认为的,他们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

附: 徐某1、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4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晔,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系被告徐某1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3,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4,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5,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

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某1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涉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上诉人继承。事实与理由:

徐和、安长云两位老人去世前均由徐某1照顾赡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他4名被上诉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均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徐某1主动垫付老人全部丧葬费用支出开销,其他4名被上诉人故意在徐和、安长云二老单位丧葬费待遇申领时拖延不予签字,致使上诉人垫付的费用花销迟迟不能核销申领。根据民法典1124条,4名被上诉人在明知老人去世后申领丧葬费具体时间,并未在60日内主张申领应视为放弃,一审判决中并未参照处理。被继承人徐和、安长云2万元遗产自2017年8月28日起两位老人去世后至2021年3月8日止已3年6个月,也超出两年法律受理期限,应视为放弃,一审中未参照处理。徐某1购买轮椅、手扶推车、雾化器、徐和出院租车、一审中已提供证据,可以补充提供证据,请法院受理采纳。一审提供的租房协议时间地点提供清晰法院可以取证,请重新核实采纳取证。一审中安长云丧葬费徐某1并未申领,所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徐某1不合法理。被上诉人徐某3在母亲安长云下葬时,花费徐和与安长云卖房款1万元,应该出具花销明细。八、诉讼程序违法,裁决书送达时间超出法律规定时限。

被上诉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答辩称,父亲分别在俩个女儿家住了两三年,上诉人徐某1没拿过费用。

上诉人徐某1在农村给人看房子租了个房子,一个月200元,他把我们母亲接过去之后,管我们要租房钱,那时候我们父母都还活着,他们俩都有工资,他买的轮椅什么的一些费用,都是从我父母的工资卡出钱买的。

父亲有钱,上诉人徐某1自己钱不够花,不能给父母花钱。请求驳回上诉。

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四原告与被告平均继承父母遗产及父亲徐和丧葬费86176元;判令四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继承母亲安长云丧葬费44074.2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继承人徐和与被继承人安长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即:长子徐某1、次子徐某3、长女徐进、二女徐某2、三女徐某4、四女徐某5。

被继承人安长云于2015年1月6日去世,徐某1因办理安长云丧葬事宜(不含餐费)支出10500元。

被继承人徐和于2017年8月28日去世,徐某1因办理徐和丧葬事宜(不含餐费)支出7010元,因徐和与安长云合葬支出2900元。

安长云生前发生医疗费1811.36元、徐和生前发生医疗费3900元及购买康佳瘫痪病人护理床花费930元,均由徐某1垫付。

徐和、安长云夫妻遗留卖房款20000元,现由徐某1保管。被继承人安长云所在单位因安长云死亡应发放丧葬费44074.29元,现仍未发放。

被继承人徐和所在单位因徐和死亡发放丧葬费46176元,该费用打入徐和本人工资卡内,已由徐某1领取。

被继承人长女徐进明确表示:其放弃被继承人留下来的财产,怎么分其不参与,由于其身体问题,不参于任何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因被继承人徐和与安长云的长女徐进自愿放弃继承,并表示不参与诉讼,而四原告与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应由四原告与被告均等分得。现由被告保管的被继承人卖房款20000元为被继承人遗产,该遗产应先返还被告为被继承人垫付的医疗费及购买护理床费用计6641.36元,剩余13358.64元由四原告与被告均分,即每人分得2671.7288元。

丧葬费、抚恤金是被继承人原工作单位支付的用于职工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剩余的丧葬费、抚恤金可比照遗产处理。

被告为办理徐和丧葬事宜支出的9910元,应优先在徐和丧葬费46176元中支付,剩余36266元由四原告与被告均分,即每人分得7253.20元。

因被继承人遗产20000元及徐和丧葬费均在被告处,故被告应给付四原告每人9924.928元。

被告为办理安长云丧葬事宜支出的10500元,应优先在安长云丧葬费44074.29元中支付,剩余33574.29元由四原告与被告均分,即每人分得6714.858元。

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时四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的餐费不应计算在丧葬费用中,由四原告与被告自行承担。

四原告主张徐和遗有存款20000元,该款先由长女徐进保管,后因徐进出国由被告保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继承时效为二年,四原告未及时主张权利应视为放弃继承,依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为被继承人垫付租房、医疗、诉讼及购买轮椅、助力车等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为被继承人垫付购买电视机费用,因被告认可电视机现由被告使用,且四原告未对电视机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继承人徐和、安长云遗产20000元及被继承人徐和丧葬费46176元,共计66176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分得9924.928元,由被告徐某1分得26476.288元,被告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9924.928元;被继承人安长云丧葬费44074.29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分得6714.858元,由被告徐某1分得17214.858元;驳回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元(原告徐某2预交1337元,原告徐某5预交1568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负担596元,由被告徐某1负担521元。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1给付原告徐某2521元;原告徐某3给付原告徐某2220元、给付原告徐某5376元;原告徐贵香给付原告徐某5596元。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被上诉人均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上诉人上诉主张“被继承人徐和、安长云2万元遗产自2017年8月28日起两位老人去世后至2021年3月8日止,已3年6个月,也超出两年法律受理期限,应视为放弃”的观点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体贴照顾,特别是对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或主要负担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

原判根据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的举证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购买轮椅、手扶推车、雾化器及租房费用等主张,四被上诉人辩称,都是从我父母的工资卡出钱。

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确实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徐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明明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关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隋泽龙

代书记员 徐艺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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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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