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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话咨询

民事诉讼电话咨询,「12338」为“半边天”撑腰的知心热线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半边天”的幸福,离不开社会的关爱,妇联作为妇女姐妹的“娘家人”,如何扛起重任?一条热线,在全国“织网”,成为“妇儿身边的妇联”。这条热线,就是“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38热线)。

重点开展五类服务 对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12338热线是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2010年,该热线在郑州市开通。

12338热线的服务范围包括啥?接到连点后,又会如何处理?

郑州市妇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对妇女儿童开展的服务主要包括五类:解疑释惑,提供及时、便捷的维权咨询服务;依法维权,对典型侵权个案的快速处理和转介;分析预警,倾听妇女意愿呼声,分析掌握妇女权益重点问题和动态信息;化解矛盾,发现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宣传倡导,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普及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

如果妇女姐妹需要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或有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均可及时拨打电话反映,按照语音提示来操作即可。

对于接听来电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需要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却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特殊群体,郑州市妇联按照《法律援助法》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审查申请人资格后,还会及时为其委派郑州市妇联维权律师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据统计,2021年,郑州市妇联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30起,帮助2位当事人脱离失败婚姻,1位当事人分割了婚后财产,24位当事人取得了劳动报酬,1位刑事案件被害人争取到了民事补偿金。共为28余位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近100万元。

家庭暴力大都面临取证难 也有男士拨打12338热线求助

“从来电情况看,家庭暴力依然是关注重点,离婚问题是咨询和投诉的焦点之一。”郑州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自开通以来,郑州市妇联12338热线共接到电话数千起,2021年,全市市县两级妇联共接听热线699起。其中,婚姻家庭类最多,占比超过60%,主要包括家庭纠纷、离婚投诉和家庭暴力等。

据介绍,2021年郑州市妇联12338热线共接听68起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此类问题多发生在家中,无旁证或有旁证但不肯予以作证,大都面临取证难,提醒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注意取证。

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电话咨询也逐渐增多,“当出现因孕期、生二胎或三胎而遭辞退等问题时,越来越多的妇女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家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工作人员表示,此外,还有婆媳矛盾、校园霸凌、流浪儿童等方面的咨询或问题反映。

另据介绍,拨打12338热线的人并非全是妇女,也有少数男士。“有的当事人面临情感困惑或疾病困扰,不知该向哪里反映时,会试着选择拨打12338热线,我们也会力所能及地给予劝解和安慰。”工作人员表示,在开展服务时,更注重传递关爱和信心,帮助求助者自主决策,做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牛中振

民事诉讼电话咨询,民诉法解释修改了!(附全文)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点击这里阅读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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