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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完毕后有异议怎么办

结算完毕后有异议怎么办,分包工程部分未验收时其他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问:由于甲方手续不齐全,消防工程未验收,消防工程为甲方单独分包,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是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由,不接收结算资料。请问不预评审结算资料合理吗?该怎么解决?

答:这个问题与第四期关于质量保修期起算点的问题类似。首先,如果一个工程项目正常竣工验收,发包人的付款时间应该如何确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1条关于竣工结算申请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见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是承包人的义务,针对本案中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的结算资料的情况,承包人可以直接把所有结算资料邮寄给对方并留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个问题关于结算文件的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规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竣工付款证书在一般的项目中可能见得不多,但在一些公路项目或者比较达的项目中会相对常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如果作为甲方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遇到这个条款,一定要在专用合同中改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没有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发包人认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沉默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会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出于对甲方利益的考虑,修改关于视为认可的条款,改为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发承包双方应该共同积极地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即可。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如果甲方没有修改条款,可以直接根据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主张权利。本案中,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申请,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认为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就已经成就。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通用条款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刚开始违约时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超过56天之后就要按照双倍利息支付。

作为甲方律师在审查合同时也一定要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对双倍利息的约定作出调整。有一个实务中的案例,由于双方对竣工结算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拖了三年多都没结算,最后诉讼中甲方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就已经达到了7000多万,而整个项目的总工程价款也才两个多亿,违约金对于发包人而言显然是难以承受的,所以作为甲方律师有必要在这里为当事人在专用合同中争取最有利的条款约定。

以上是正常竣工情况下甲方的应付款时间。但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完整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正如本案中甲方把消防工程单独分包出去,由于消防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导致整个项目都没有竣工验收完毕,这时候应该如何确定甲方的付款时间?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中工程已交付甲方使用,那么工程交付移转之日就是甲方的应付款时间。

第三个小问题是关于竣工时间的确定,甲方把其中一部分工程平行发包给第三方,那只完成其中一部分的施工单位的竣工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00号判决中提到,档案馆备案的资料显示,铭诚公司在2011年6月15日申报了其施工的1-3号房的单体质量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于2011年6月17日、18日签署了合格意见。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铭诚公司已经按约于2011年6月15日完成了自身的全部工作量,至于工程整体验收备案的时间,并不影响铭诚公司已经完工的事实。桥泰林公司称铭诚公司逾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中施工单位就是只负责部分的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也验收合格了,这部分工程的完工时间,根据法院的判决,是不受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影响的。我们在山西做的一个高速公路案件,当事人只负责路基部分,路面部分交给了另外一家单位,整个高速公路最后竣工验收通车是我们交付路基工程之后的两年后了,显然负责路基部分施工单位的完工时间就是移交工程的时间点。所以判断一个中间交工的施工单位的完工时间,指的就是合同内工程的完工时间,与整个项目的竣工时间应当加以区分。

本案中施工单位已经完成了合同内的全部工作也移交给了甲方,工程在合同范围内已经完工了。《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新的《民法典》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中的“竣工”二字删除了,这也意味着,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只完成了一半,承包人也无需等到整个工程都竣工验收合格,即可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工程款。

另外如果发包人出于自己的利益不接收结算材料,还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生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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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完毕后有异议怎么办,离职结算单载明”一切费用都已结清“,劳动者能否再要赔偿?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员工在离职时签署一系列的文件,有些对劳动者并不公平,比如“离职结算单”(载明“一切费用都已结清”)等。那么,劳动者签了这样的“离职结算单”后,还能不能再要其他赔偿了?我们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因开会迟到受到公司批评,继而几天之后又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公司向劳动者结清应付工资,同时劳动者应公司要求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该申请单载明“···公司应支付给我的款项共计180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局限于工资、加班加点的费用、各项赔偿补偿等公司承诺的其他待遇及一切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右下角有劳动者的签字。申请单除劳动者签字及日期、结算金额外均为打印字体。

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者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并载明包含了一切费用为由,未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之后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我方代理劳动者的一审诉讼活动。

二、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最后结算给劳动者的18000元是否包含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等款项。我方庭审中提供了工资条、支出凭单、劳动者与公司人事核对结算单事宜的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结算的18000仅为劳动者的未结工资,不包含其他任何补偿等;同时,我方发表辩论意见,公司提交的《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虽然显示“所有款项一并结清”等字样,然而上述申请单仅劳动者签字及日期、款项金额等数字系手写内容,其他文字均为打印字体,明显系格式文件,加之依据劳动者月工资核算,该申请单中所载款项确与劳动者未结工资数额相吻合,仅凭该申请单不足以证明公司已与劳动者将在职期间所有工资、补偿等款项结算完毕。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的判决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中支付给劳动者的18000元只是工资、并未包含其他费用,支持了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诉求。

该案一审虽然胜诉,但留给劳动者的教训却是很深刻的。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并不统一,有可能换一个法院、劳动者签署了这样的文件之后就很难再拿到赔偿了。所以劳动者在签署相关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文件内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来源:脉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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