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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股权纠纷律师顾问费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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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002147) 股票索赔浙江中院已受理一审胜诉诉讼时效紧张

广东深超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ST新光(00214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本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一、索赔股票名称:

*ST新光(002147)

二、案件背景: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2020年1月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于2020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三、违规情况及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新光圆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权收购款名义,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结果:

1、责令新光圆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胡华龙、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ST新光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四、索赔条件:

在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ST新光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诉讼时效:

2023年1月7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投资者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前未起诉要求赔偿,将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导致无法再诉求赔偿。

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尽快联系律师代理索赔!

六、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ST新光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并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已经有投资者成功获赔。

中国证监会对ST新光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目前尚未审理判决,但本案诉讼时效紧张,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尽快起诉。

七、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八、本团队代理的索赔股票清单:(若您为本清单所列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尽快与本律师团队取得联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提出160万元的损失,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驳回

一、导读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但是股东无权起诉公司监事。

同时,起诉股东,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实际损失的发生,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苏茂谦、周振友、王正荣、金崇二

被告(被上诉人):陈彬、郑义成

原审原告:邵阿娜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2日。后经改制,苏茂谦等五原告与被告陈彬、郑义成均是该公司股东。陈彬为董事长,郑义成为监事会主席。

公司改制后,该公司又经过多次股东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得在职股东和不在职股东产生矛盾。苏茂谦等五人多次向公司提出行使查阅公司账册等股东权利被拒,因此,苏茂谦等五原告提出诉讼。

诉讼请求为:

1、陈彬、郑义成停止侵权,恢复已经退休的股东和调离公司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表决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知情权、监督权等一切股东权利,恢复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

2、陈彬、郑义成停止侵权,恢复苏茂谦等五人依2003年《发起人(股东)名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3、取消陈彬、郑义成自2003年起每年给自己非法增加21600股份的总额,恢复到其依2003年《发起人(股东)名册》的股份数额;

4、二被告赔偿滥用董事、监事权力和滥用股东权利给五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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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前三项请求,告错对象,不应该为二被告,二被告分别为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应该告该公司,其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内部公司治理、股东会决议等问题,应由公司内部解决,如不能解决,再寻求司法解决,直接起诉公司,非公司董事或是监事。而提出的第4项请求,被告陈彬为适格主体,而被告郑义成为公司监事为非适格主体,同时,陈彬其主持召开股东会等形成的一系列决议,非其个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由此驳回五原告的起诉。

四原告(除邵阿娜外)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坚持一审法院意见之外,认为,上诉人所提出的赔偿依据也不充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

四、律师辨析

(一)上述原告所提出的前三项请求,是否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

因为五原告提出的前三项诉讼请求归纳为:1、希望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五原告的股份数额恢复到原来的数额,被告的股份数额恢复到原来的股份数额。此三项请求均为公司治理内容、股东权利等问题,应由公司处理和解决。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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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郑义成为公司监事,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查明,被告郑义成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并非公司董事、或是高管,五原告是无权起诉郑义成。

依据的法律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并非公司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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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所提出的160万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原告计算损失的依据为:二被告的股份数额增加、五原告的股份数额降低,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且依据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和《2013年淮南统计年鉴》,证明陈彬、郑义成给自己发工资超过20万元,给在职股东发工资19万多元,而实际不应超过淮南市职工人均工资标准41880元,两者相比为,多出130万元,应为“所有者权益”,即为赔偿的损失。

被告提出公司股权调整是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并且公司章程修正案已经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原告认为上述文件为伪造文件,但没有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认为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证据为伪造,应予以采信。同时,原告所提出的损失赔偿依据也不充分。

因此,无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五、案件来源

上诉人苏茂谦、周振友、王正荣、金崇二与被上诉人陈彬、郑义成,原审原告邵阿娜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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