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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医疗机构种类繁多,小到诊所,大到医院。 都是以服务老百姓、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为目标,但建立医疗有标准,而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知之甚少,知之甚少,但我国医疗机构的设立标准非常严格。 接下来,主编将详细介绍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选科,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修科。

医术科:至少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专人必须具有医疗资格

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人具有护士以上职称

医术科至少有1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3、家: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

每个室必须独立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室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5、制定和架设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可以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汇编成册使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同一人,并具有医师资格。

2、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1名。

4、家: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各室必须独立,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室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6、制定和架设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预防医学|教育网络制定医疗事故整理、处理预案,制成册供使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同一人,并具有医师资格;

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医以上职称人员;

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械;

5、制定和架设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可以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汇编成册使用。

6、注册资金到位。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1、设置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同一人,并具有医师资格。

2、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1名。

4、家: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各室必须独立,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与开展诊疗科室相适应的设备。

6、制定和架设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可以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汇编成册使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五)口腔诊所:

1、设置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同一人,并具有医师资格。

2、设置牙科治疗椅1台。

3、人员:配备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2人以上; 设置2台牙科治疗椅,配备人员3人以上; 设置3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5人以上。

4、至少有1名口腔执业医师,1名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5、家:

每张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每间诊室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上医学|教育网整理。

配备紫外线灯。

6、设备:有基本设备、开展诊疗科室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械。

7、制定和架设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可以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汇编成册使用。

8、注册资金到位。

二.医疗机构注册和检查

第一条申请医疗机构业务登记,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各科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注册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和卫生站的,应当提交附设药店(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条登记机关受理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验证,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检验。 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和不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执行登记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医疗机构业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审批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够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信、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一)类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椅子);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注册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批准登记并设药店(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五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被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分立或者合并新设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的合并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理由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应当依照前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超过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移动,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迁移至原登记机关管辖区以外的,应当取得迁移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经原登记机关批准注销登记后,向迁移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登记。

第九条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查,依照登记手续或者简化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决定批准变更登记或者不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医疗机构停业,应当经登记机关批准。 除改建、扩建、搬迁原因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床位在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检验期限为三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期限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在检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检验手续。

进行检查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检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检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个月至六个月的留验期:

(一)不属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整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检查期间内不得执业。

检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检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单逐级上报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单逐级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业、搬迁、更名、诊疗科目变更及停业、歇业和检查结果由登记机关公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设立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为社会和市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的设立非常严格,但管理非常严格。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我国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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