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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名

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因此,行为人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任何行为都应当被禁止。 但固体废物出口没有被禁止,被认定为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该如何处罚呢? 我们一起理解如下。

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是什么

(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概念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口国外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特点

1、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 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6日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环境保护法规如0103000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外各种固体废物。 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法》,禁止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境外废弃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物。 任何固体废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求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国外进口、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一)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国外固体废物行为。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国外固体废物任意存在于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焚烧国外固体废物,以其他方式进行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处理减少产生的固体废物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放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收的活动。

该犯罪是犯罪分子,非法进入实施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实践中,本罪主体多为废弃物进口单位或废弃物利用单位。 个人机构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4、主观要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如何惩治

犯本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极少。 此外,该罪侵害了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的管理制度,行为人主观上因过错实施相应行为的,不构成该罪。 关于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的处罚,前文也有介绍,希望能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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