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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大家都知道的是税务机关他是我国行政机关当中的一种。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的相关事项的时候,拥有行政方面的相关权利。比如说税务机关可以对不缴纳税款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很多人想知道在我国税收行政处罚原则包括哪些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在我国税收行政处罚原则包括哪些

1、法定主义原则。税务行政处罚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不清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

3、公正、公开原则。公正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制度。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民遵守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

4、过罚相当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轻畸重或者—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税务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给予处罚的幅度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大小相符。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定实施处罚。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仅次于法律的一种法律规范。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总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所谓必要时,包括临时、紧急情况,为试点、试验需要,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四)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对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权作出了必要限制。

(五)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本地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狭隘考虑,很多地方政府常常利用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地竞争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实践证明,以许可的方式设置贸易壁垒有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我国遵循的就是以事实为准绳。所以在我国税收行政处罚,当然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其次就是必须要遵守法定主义。当然,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要和行政相对人所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危害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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