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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因说明主要包括哪几种原因之一

由于股票是公民对一家公司控制权的重要衡量标准,国家对股权转让的态度非常谨慎,手续也相当复杂,在诸多手续中,股权转让的原因说明是其中的一环,股权转让的原因说明主要包括什么原因? 找律师编辑,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介绍。

股权转让理由的说明主要包括哪些理由?

1、协议转让股权。

中外各方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全部股权,也可以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外贸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商企业在经营期间,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登记的申请。 95年5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通知》,规定外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不得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宝资金限额的

)2)外商企业有经济纠纷且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规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的。

上述规定限制外商企业投资者自由降低注册资本,其他不受限制,提高注册资本也不受限制,加上注册资本的调整,相应的原投资者在外商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将导致股权变更。

3、投资者一方经另一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担保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移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贡规定股权可以质押。 投资者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但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许可,质押合同所依赖的主合同债务未换行,因质权人实现债权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受益人接受原投资者的所有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都明确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其法律结果由继承人继承,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后的股份也由继承人继承。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变更股权。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根据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合营方未按照合营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支付出资的,与违约方一样放弃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人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合营企业解散或者向合营企业申请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合营者的加入是股权变更的另一种形式。 97年1月21日,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局在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单方违反申请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问题的请求》的答复中再次明确表示,因一方违反出资义务,允许外商企业股权变更。

6、外商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的,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者股权。 此所有权已更改为法定变更。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的原因说明包括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是法定转让,必须慎重确认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否则转让可能无效,股权转让的领域相对专业,建议咨询当地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以免影响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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