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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内容

由于公司并购在我国开展缓慢,目前我国公司并购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条文分散在多个法律文件中。 以下小编根据所参照的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讲解了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包含哪些具体条文,让我们一起关注一下。

收购法律:

《证券法》根据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途径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达到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间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依照前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地址;

(二)所持股份的名称、金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达到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的,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申请。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拟收购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约定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提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地址

)二)关于收购人收购的决定

(三)被并购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拟收购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数额及资金担保;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九十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第九十二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九十三条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在收购期限内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以超过要约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该收购协议并予以公告。

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五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份,并将资金存放在指定银行。

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达到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申请。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要约发行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剩余股东有权按照与收购要约同等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股票,收购人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的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在收购上市公司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九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解散该公司的,被解散公司的原股份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一百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收购上市公司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在我国,上市公司是公司存在的最基本类型。 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四章。 现在是法治社会,公司一切经营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司合并事项,有利于公司合并顺利完成,维护各方利益。 详情请咨询律师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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