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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的

在侵权中,侵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包含过失责任。 应对的是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你知道对过失的责任原则应该如何认定吗? 我请了律师编辑整理了相关资料。 稍后详细回答。

一、过错责任原则如何责任认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可以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者举证证明加害者有过失与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后者要求加害者证明自己没有错,以及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者有错。

二.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失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二)由此可见,有错就要承担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的理论来说,过失是主观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行为违法性;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有过错。 应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不同于刑事犯罪上的故意和过失,没有民事法律上的后果上的区别。 也就是说,民事侵权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相同,无孰轻孰重之分,但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造成的刑事法律后果相差较大,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有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两个区别。 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不需要具有违法性的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的行为人不需要犯错误,后者有错误。 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

必须区分无过错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 特殊侵害的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特殊侵害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侵犯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都有规定,三者虽然在措辞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统一,并不矛盾。 在法条中,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虽然没有使用宪法和民法通则,但三者都使用了“侵害”一词。

(四)区分无过错责任和混合过错责任。 过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有过失。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则。

以上就是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希望能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较多,过错责任只是其中之一,此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等。 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直接打电话咨询律师南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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