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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是怎样的体现

与企业名誉权的连名权区别如何?

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一切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荣誉权的主体不是一切民事主体,而是取决于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 因此,一个民事主体可能享有也可能不享有荣誉权,它具有特殊的属性。 和失去权利的方法不同。

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屡遭侵害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围绕文化名人的各种名誉权诉讼,报道得更加频繁。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损害公民、法人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个既区别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两者之间有以下联系:

相似之处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共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对象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人品、才能、生活方式、信用等的一般、整体的评价。 荣誉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和特殊劳动成果而授予的赞美称号,如某人被选为最佳主人公,某人的长篇小说获得茅盾文学奖等。 名誉与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名誉看作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虽然不是产权,但与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它们还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相关联。 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不同点

但是,名誉权和荣誉权有本质的区别。 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一切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荣誉权的主体不是一切民事主体,而是取决于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 因此,一个民事主体可能享有也可能不享有荣誉权,它具有特殊的属性。

第二,获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公民自出生之日起,法人自其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荣誉权不是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就能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有关组织授予的某些称号有突出贡献的才能产生的权利。 公民荣誉称号如果被合法取消或剥夺,荣誉权也随之丧失,但名誉权不丧失。 另外,市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市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

名誉权与企业名誉权的区别在于名誉权是每个个人或组织都具有的,就像它所具有的属性一样。 而连翘权是一种组织,通过一些行为获得连翘,其连翘是合法赋予的,相当于赋予的外来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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