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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如何理解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规定了环境污染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环境污染过错方有两个以上的,两者应当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接受处罚。

那么,承担的连带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相关法律如何规定呢? 我会请律师为你答疑。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没有更明确地定义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过失、共同人损害,是指指数人基于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有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以上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机关构成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关于几种环境污染加害人之间责任比例划分依据的规定。

但问题是,加害者之间的这种责任,是关于若干环境污染加害者外部责任划分的规定,还是关于其内部责任划分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外部责任比例的划分,即多个环境污染加害方对受害者承担的是分钟责任,每个责任的大小由污染物类型、排放量等因素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内部责任比例的划分,即多个环境污染加害人对受害者负有连带责任,每个加害人都有向受害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只有在各加害人内部责任的分配中,才基于污染物类型、排放量等因素根据该条的文义,可以将其解释为外部责任的规定,也可以解释为内部责任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样的解释才符合立法目的,才能达到侵权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共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内部责任的规定,还是外部责任的规定应当与本法相联系

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认定。

在共同加害型共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67次应当理解为内部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型的共同侵权。

一般认为,这种类型的共同侵权责任只有在多个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过失才能成立,共同过失包括共同故意(又称语义联系)、共同过失以及故意与过失的结合。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成立不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共同环境污染事件没有适用第六十七条的余地。 但如果被害人能够证明各环境污染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则各加害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侵害目的,且损害结果也在各加害人的合理预期之内,法律应当处罚其主观恶性,承担共同侵害的连带责任。

此时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必须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为依据,而第67条只能作为各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加害人之间在排放污染时一般都有各自的行为,损害后果的产生往往是各加害行为的偶然混合造成的,且需要被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非常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因此这一点

环境污染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无论污染程度大小,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大小,应当按照污染者污染的比例分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的标准和处罚措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师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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