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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高空坠物伤人由谁赔偿呢

一、办公楼上空坠落物的伤害由谁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放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地面坠落致行人受伤高处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业主对被害人谢某被撞伤有共同过错,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案发3年多来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结案,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二.其他规定

高楼投掷物、坠落物对人的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抛掷物品、建筑物坠落物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

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特征:

1 .高楼抛掷、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给别人造成了损害。

2 .物品从高楼上扔出去或掉下来给别人造成了损失。

3 .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者。

4 .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用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高层建筑物的投掷物、坠落物对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推测加害者)。

1 .责任主体为建筑物使用人。 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 .责任主体为可能行凶的建筑物使用者

3 .责任主体是不能证明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者。

高楼投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行凶者的免责

2 .在能够识别特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其他人将被免责。

投掷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下列事项的可以免责

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

证明自己没有占有任何会造成损害的东西

客观证明自己的位置没有投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也建造了越来越多的高楼,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市民在高层建筑中随意扔垃圾的话,也会对楼下的行人和物品造成非常大的损害。 发生因上空坠落物引起的事故时,侵权人需要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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