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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发展趋势

一、国家赔偿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完善赔偿手续

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项重大修改。 一是对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内,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从而在程序上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二是在赔偿程序方面完善了一些操作手续。

明确举证责任

第二,此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赔偿案件中,如果双方有一词一词,不明确举证责任,法院最后难以认定。

特别规定,被害人在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规定加重此类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改变精神赔偿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还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 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者也同样受到了这种精神损害。

此次修改规定,侵犯人身自由、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谢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障国家赔偿

第四,在保障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面也进一步完善。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在中国的贫困县,财政预算中不包括国家赔偿的费用。

此外,以前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后由国家财政支付。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

实际上,国家机构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因此影响赔偿费用的支付。

二.基本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由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被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司法机关因某些错误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也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国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当事人有权向国家机关请求赔偿的,国家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按照被害人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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