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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赔偿法

一、野生动物是否有惩罚性赔偿规定?

是的,中国政府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处罚和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处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

第20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渔)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专利捕获证,依照专利捕获证的规定国家重点捕获、杀害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工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获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专利猎获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猎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

第20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捕捞)区、禁猎(捕捞)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举报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以上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公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有相关问题的,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合法处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认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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