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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全时间是怎样的呢

财产保全是申请人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启动的过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一般应当提供担保。 那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全时间怎么样? 我请了律师编辑整理了这篇文章。 我想对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帮助。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全时间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理由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和“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造成其合法权益难以补偿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和第九十四条一样,“财产的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财产保全采取扣押、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被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扣押、冻结。 》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间限制应当在15日内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全时间自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之日起,至财产保全被解除或者不起诉后15日为止。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1、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人的请求范围,也不得超过争议财产的价格。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紧急情况,不进行财产保全会给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难以补偿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对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照职权自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如果不这样做,法院就会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是给付的索赔。

)5)应当是因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

)6)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没有命令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况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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