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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第37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还对这一权利作了规定。 因此,原则上规定了以立法形式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限

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预告期限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守合同解除预告期。 即,必须提前30天通知使用者才有效。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应当至少继续工作30天。 这样,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将使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合法化。 否则,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这个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间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慎重表现。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 试用期是考察用人单位新录用职工各方面情况的期限,是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考察新录用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会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签订劳动合同时介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发现自己不适用。

工人进入新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 这不仅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使用者的权益。 因此,劳动者决定退休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在此期间有充分条件寻找新劳动者进行岗位交接,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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