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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拘留所条例是什么意思

善良的人们害怕发生错误而受到惩罚。 行政拘留是一种惩罚手段,但拘留后并不是没有人权。 为了更好地惩戒和教育拘留者以及最大限度地保障狱警的合法权益,制定拘留所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下行政拘留所的条例,供大家学习。

一.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由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11年2月23日

二.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在押人员,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指使、纵容侮辱、体罚、虐待被羁押人或者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羁押人。

被拘留的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按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信、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立即逮捕被逮捕的人。 需要异地逮捕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逮捕的书面说明,报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逮捕被羁押人,应当告知被羁押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逮捕被羁押人后,羁押决定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逮捕被逮捕的人,应当对被逮捕的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者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在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策机关依法处理。

对妇女被逮捕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妇女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逮捕人有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宜拘留的,拘留所不予逮捕,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羁押人吸食、注射吸毒的,应当予以必要的药物治疗,并建议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对被羁押人依法作出社区吸毒或者强制隔离吸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值班巡视员要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设置监控摄像设备,对被拘留的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逮捕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需要,对被逮捕人实行分别羁押和管理。

妇女被逮捕人员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妇女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逮捕人的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羁押人提供饮食,尊重被羁押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及时治疗。 被羁押人患病需要接受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派出人民警察管理的被羁押人患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羁押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被羁押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逮捕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向在押人员提供的在押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在拘留所查验登记后,发给在押人员。 不是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接受。

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逮捕的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逮捕的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逮捕的人每天至少两小时的逮捕户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让被拘留的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被羁押人经查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羁押人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被羁押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训诫,责令其了结,或者使用警械:

(一)喧哗、斗殴的;

(二)殴打、欺凌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有计划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警察对被逮捕的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涉嫌新的违法犯罪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在被羁押人被羁押前发现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通知羁押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通信权利,在押人员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被拘留的人必须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在押在押人员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的人必须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逮捕的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在拘留所会见区举行。

被逮捕人委托的律师应当与被逮捕人见面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

第二十七条被羁押人参加升学考试,生有子女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羁押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缺席申请。

缺席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被逮捕的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提出申请的十二小时内休假的决定。

被拘留者休息设施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

第二十八条被拘留的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休假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 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的人请假不回去的,由拘留决定机关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被羁押人进行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缓刑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被羁押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返还代为保管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被羁押人在解除羁押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机关移交被羁押人

(一)依法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自逮捕当日起至第二日为一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依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羁押的人在拘留所执行羁押的,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羁押人分开羁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给出行政拘留所条例全文,拘留所条例共6章35条。 从总则、拘留所、拘留、管理教育、解除拘留和附则6个方面全面介绍了拘留所的相关规定。 拘留并不可怕,也不神秘,而是立即被逮捕,在依法接受惩戒教育的同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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