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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律师无罪辩护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被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在开庭之前可能一直否认诉讼中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开始准备无罪辩护时,在审判过程中承认了一切行为。 此时,律师无法与被告人沟通了。 那么,被告人认罪的律师可以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吗?

一、被告人可以为认罪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只要辩护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辩护人仍然可以在审判过程中,继续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申请休庭,应当与被告人协商处理

但实际上,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辩护人就无视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继续进行无罪辩护活动,即所谓的“独立辩护”是不能接受的。

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突然认罪有各种各样的理由。 有的是受到同监押人员的影响,有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有的可能受到个别事务人员的暗示、诱惑、压力、甚至威胁。 对于律师突然改变诉讼立场的被告人,无论改变陈述的理由或动机,继续坚持旁若无人固有的辩护构想是不负责任的。 即使被告人突然认罪导致的“辩护方”出现矛盾的辩护立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从根本上说是无效辩护。 此外,迄今为止,中国法庭几乎没有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先例。

开庭前辩护人与被告人订立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辩护人应当申请法庭休庭。 休庭后,辩护人与被告人协商,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 不能达成协议的,辩护人应当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向法庭申请结束本案的辩护活动。 当然,辩护人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人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辩护关系的权利是双方的,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可以行驶。

通常,刑事被告人在开庭前确定刑事辩护人和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后,不应该当庭认罪。 结果只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降低刑事辩护人的辩护效果。 被告人因自身或者外部压力有认罪想法的,应当及时与刑事辩护人协商沟通,通过刑事辩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被告人可以承认律师无罪辩护,但律师辩护可能对被告的坦白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法官对辩护有效性的承认,被告人应当事先与律师商量。 否则,直接认罪将损害自身及律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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