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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

有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些则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因机关而异。 今天我们来具体看看公安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一、公安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规定的东西如下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无需侦查的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军队防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件

)5)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六机关《规定》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对不宜受理的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

并对自诉案件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刑事案件如何确定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

首先,要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因为这个案件受哪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直接决定了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场所(看守所)。 一般来说,在我国公安机关有对应的拘留所。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

一些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协商确定管辖。

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聚众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难以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按照刑事侦查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的。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作业场内和火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

林业系统公安机关负责查办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广域林区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查办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 未设立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严格说来,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立案管辖,当然也有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辖。 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详情请咨询律师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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