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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有哪些案例

一、挪用资金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辩护要点是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案件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的被告人以其他裁量决定较轻情节的,如被告人未将挪用的资金用于改善家庭贫困生活的,被告人认罪并采取积极态度,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不还的;

2 .挪用本企业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有下列嫌疑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本单位挪用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

(二)挪用本企业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

(一)本单位资金由本人、亲戚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机构提供本单位资金的;

(三)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提供本公司资金,为个人谋取利益的。

四、如何构成挪用资金罪?

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公司资金。 本公司资金是指以公司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所有货币形式表现的财产。

2、本罪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挪用或借贷本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一般只适用于公司职工,只有他们有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不能构成本罪,但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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