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通事故致残没钱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给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阻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二.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赔偿责任的补充有两层含义。
是排名第一的补充。 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的,才由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实体补充,即补差价。 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限制,即只在可以防止或阻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者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总额以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而不是以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
两者有可能一致。 经营者或者行为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却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损害后果的,经营者或者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或者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小于直接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残疾,当事人不能承担赔偿费用的,可以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由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单位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亡或者经济财产损失的,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偿付能力,由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相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