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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情形

我国法律并不是单一的、不可交叉的,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我们经常听到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附带民事的说法。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结合相关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中事实无需重新认定, 它只是解决了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是基于与被告人犯罪相同的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显示出了效率的价值。 另一方面,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的被告没有同一性,两种诉讼中应当认定的事实也不同。 民事诉讼附带事实需要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 综上所述,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本质区别,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与行政诉讼事实无同一性,独立于行政诉讼而单独存在,不存在依存性,因此不存在附带基础。 相反,建立该制度将面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证据规则的不同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判决不确定性等法律障碍,因此,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合适。

行政民事诉讼附带的案件范围

1、关于行政裁决提起诉讼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以中介人的身份,在特定范围内依法处理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类案件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作为附带民事纠纷处理,请求法院再审。

2、关于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和对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民事侵权行为也作出了判决。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不服其中有关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这两起诉讼都是由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联系紧密,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行政治安处罚案件。

3、关于行政确认诉讼

行政确认直接涉及认定民事主体身份、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常常引起其他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以行政纠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作为附带诉讼一并处理。 属于这一类的常见是在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确权后引起的民事争议。

4、关于行政许可诉讼

行政机关许可的某一行为,第三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并附带请求解决民事争议。 例如,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建筑许可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侵权诉讼。

5、其他

现代社会行政权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不断扩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也不限于上述几种情况。 当事人不服对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引起民事争议。 如果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存在相关性,满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附带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没有确实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追缴或者赔偿。 被追缴、退还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经追缴或者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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