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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说到酷刑,我想大家都听过。 司法人员取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 说了这么多,狱警强迫到底有什么特点呢? 请与律师编辑一起在以下具体了解。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点

1、是犯罪主体的多样性。 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主体身份由原来主要的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保卫人员、警校实习生、借阅人员等多重格局。 这种主体变化表现在:一方面,公安干警依法办案自觉性总体上逐步提高,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取法; 而少数违法警察存在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逃避或减轻后果的责任,没有主动刑讯逼供,而是通过指挥、指使、暗示对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2、刑讯逼供多发生在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这些案件往往出于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嫌疑人查办范围不清、破案难度大、破案时限压力大等原因,办案民警通过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 刑讯逼供已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变为各种变相的肉体和精神折磨,甚至使用刑讯手段获取口供,往往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手段。

4、时间、地点有一定的特殊性。 酷刑案件一般发生在留置、讯问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往往是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的案件点。

5、多集中在基层办事机构。 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

二、如何规定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强迫供述的行为。 对该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强迫供述的行为。 对该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酷刑有什么特点呢? 找律师编辑已经在上面做了更详细的阐述。 首先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呈现出多样的趋势,但通常发生在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具体方法也越来越隐蔽。 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请咨询我们要找律师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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