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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是指什么案件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采矿,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但是,也有人为了利益进行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使用破坏性手段的,可能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那个破坏性采矿罪是什么? 我向律师小编就这个问题做了以下说明,相信通过阅读以下文章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开采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方法,毁灭矿产资源,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求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对全国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核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采矿权。

(三)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矿产资源的破坏。 违反上述和其他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和管理活动的,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所针对的是矿产资源,是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蕴藏于地坛中,可用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其中包括呈现固体、液体或气体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矿物、燃料矿物、地下热能等。

2、客观要求

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行为。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矿产资源法》、《矿业暂行条例》、《矿主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群众报矿奖励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哲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0101010、《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意味着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技术,导致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规定:“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开采,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工和含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避免出现只讲“一枝独秀”、只讲眼前利益、只讲局部利益的现象。 如果只考虑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开采富矿弃贫,开采大矿弃小矿,开采厚矿弃薄矿,便于采矿而消除难采矿,会给矿产资源带来严重的浪费和破坏。

“合理开采顺序”是指采矿作业安全得到保证、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果好的开采顺序。 “合理开采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产资源损失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好、经济效益高的开采方法。 “选矿过程”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分离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不需要的矿物或有害矿物,或分离出多种有用成分的过程。 如果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不当,将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这些单一的、不综合的、不符合开采程序的开采方法不仅给矿产资源带来了浪费。 也给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未按照上述操作规程和保护性采矿的规定开采矿物质的,视为破坏性采矿行为。 但是,这种行为构成犯罪,需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后果。 对于“严重破坏后果”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性开采方法、矿床大小、矿种特性等进行综合测定。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在明知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情况下实施,最终导致亥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采矿时必须严格程序,否则矿产资源将被破坏,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符合犯罪要求,就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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