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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范文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之一,一旦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聘请律师为自己的罪名从轻或无罪辩护。 你知道合同诈骗罪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吗? 找个律师编辑给大家带来了榜样,让大家读。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团:

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任命我们为涉嫌甲某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人。 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贾某进行无罪辩护。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需要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 只有主客观一致地结合为有机整体才能构成犯罪。 单纯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单纯犯罪的客观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任何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从主观方面看,贾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此罪的主观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从被害人乙某处收受8万元人民币时,开具借据而非发票,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12月前退还本款项”。 由此可见,贾某收到这笔钱时,不想据为己有,工程未动工(虽然该工程不存在),打算在2007年12月底前归还。 不管这个项目是否存在,当你收到这笔钱时,它的本意是想还给你。 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向乙某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从被害人贾某处收到上述款项后,与被害人乙某取得联系,商量还款事宜,最后一次拨打电话是在今年4月22日。 受害人的陈述还证实,双方于案发后2007年7月在天津杨村见面,并联系了工程订单。 被告人不存在隐匿行为,被告人没有侵犯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受害者的金钱。

二、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贾某未实施骗取被害人乙某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签订《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乙某未约定向甲某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人欠被害人8万元,不能据此认定为诈骗被害人8万元。 客观上,被告人采取了以虚构名义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段,但没有实施骗取财物行为。 只是借了受害者的8万元。 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的交往中,一直使用真实姓名,不存在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出具借据时一并发给自己的真实身份证明,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建筑工程非法分包,但实际上,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分包,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承包建筑工程期间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欠被害人8万元债务。 该借款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乙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 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甲某无罪。

辩护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模板,由于每个人的犯罪情况不同,以上辩护词仅作为参考。 如果你最近不幸处于相关法律纠纷中,我建议你打电话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律师。 他们会竭尽全力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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