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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虚假出资追加被执行人的责任

在市场营销活动中,总会伴随着风险。 面对虚假出资的情况,通过变更、新增被执行人解决“无财产可执行”尤为重要。 那么,以虚假出资添加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呢? 如何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 本小编将进行详细的解答。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前提是出资不确定的股东不能为被执行人随意而为,而是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即使对被执行人采取全面执行措施,如果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也无法开始办理追加手续。 这就是股东的“先落实抗辩权”。 说明出资不确定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这是程序执行和执行权在涉及第三人财产时“内敛”或“谦抑”的具体表现。 也就是说,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有财产的,还是要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无计可施的,追加第三方。 这里有“全面落实措施”标准的把握问题,如何才能做到全面呢?

在2009年全国清理执行积累工作验收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法发[2009]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方式时,执行法院按照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提前确定相关财产概括而言,被执行人提出的“六查”即证明执行法院确实囊括了执行措施,笔者认为“六查”作为全面执行措施的标准比较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即“查银行存款、查工商登记、查土地登记、查不动产登记、查车船登记、查定期债权”。

什么是无财产偿债呢? 也涉及标准的掌握问题。 事实上,清偿无财产债务,除无财产外,在实践中多指无财产便于法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客观上没有任何财产。 经“六查”确定无财产的,应当视为无财产。

2 .有财产但免予执行。 部分被执行人拥有财产,但法律禁止军事机关持有的枪支、弹药等流通。 或者可以流通,但法律基于特殊价值考虑豁免执行。 例如,承担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产不得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执行。

3 .有财产但不易变现。 有些公司有财产,但有权利瑕疵,或者有财产但变现能力低。 此类财产经公开拍卖手续流转拍摄的,也应视为无财产。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上文提到的可兑换性较低的财产,有股东主张债权人应该接受以该财产抵债,而不是追加股东。 笔者认为,接受不履行债务应当遵循债权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这种情况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

4 .有财产,但因其他单位先扣押而无法处置。 部分被执行人有财产,但财产被其他法院另案扣押,执行法院不得处分。 这种情况也必须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被视为没有便利法院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笔者相信大家对以虚假出资追加被执行人的认定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小编还是在“债权人”准备追加被执行人的时候,聘请熟悉手续的专业律师,为规避胜诉后无法执行的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办案中详情请咨询律师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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