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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纠纷案例

现在履行途径很多,也有人选择自驾游,但大多是跟着旅行社旅行,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减少自身的麻烦。 但实际上,很多游客和履行公司发生纠纷,近年来旅行社纠纷案件的发生数量不断增加,为此,国家也出台了这些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规定。 那么,旅行社的纠纷如何处理,可以和编辑一起去看看。

一、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纠纷案件

1、第三人是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

一般来说,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行业的专业机构比游客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旅游中的突发事件。 因此,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主要表现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预防义务,以及游客受到人身伤害时及时救助的义务等。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身体或财产性事故,如生病、被盗、证明财产丢失等,旅行社在旅游当地的处理能力通常优于旅游者,因此,无论是否应归于旅游者或旅行社的责任,无论是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旅行社都应当

但因不能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引起的,其发生费用如医疗费、代办证费、信用卡丢失费等由旅客承担。 但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该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第三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如,丙方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方同意将丙方转到甲旅行社。 旅行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巴士被乙劫持,乙在劫持中致甲旅行社集团游客丙受伤。 乙方对丙方承担侵权责任。 甲旅行社是否负责,要看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丙方可以向丁、甲两家旅行社请求对乙方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与过失程度相应的连带责任。

2、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

签订旅游合同时,根据旅游线路、旅游项目的不同,旅行社可能会要求游客了解有关旅游活动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表。 相比之下,许多游客往往基于隐私不提供真实信息。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参加旅行社人员组织的不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旅行社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尽管旅行社阻止旅游者参加不符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但游客强行参加,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配套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免责

实际接待旅客的导游(或称领队)、航空公司或旅游巴士公司或酒店通常被认为与旅行社有合作关系。 这时,接待游客的导游、航空公司、观光巴士公司、或者酒店,处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的义务。 因此,他们与旅客之间还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组团的旅行团华东地区10天行程。 乙旅行社与丙酒店签订了为第三方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其利益而居住在丙酒店,但与丙酒店之间没有旅游合同关系。 因此,因旅游支持服务者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直接起诉旅游支持服务者追究侵权责任。 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履行对旅游支持服务者审慎选任义务后,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

自行安排活动的时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中独立自由活动时间、游客不参加行程的活动时间、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后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 在这些期间,游客普遍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无法了解游客活动情况,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 而且,旅行社也不能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等。 因此,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旅游者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是因为不熟悉旅游中景点的风俗习惯、路线和语言。 旅行社因为业务关系比游客更了解当地的情况。 因此,在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合理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例如,游客在自由活动中遭受金钱丢失、患病、受伤、抢劫等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附有游客报警、医疗就诊等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旅行社未履行上述救助义务,游客才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

5、游客财物丢失免责

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不见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游客的行李一般分为行李和随身物品。 对不便携带的行李,旅行社应当自行履行保管义务。 但对于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果事先没有游客保管,游客是否有保管义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旅游关系上,笔者认为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 旅游过程中发生游客财物丢失的,出于对游客合法权益的周全保护,可以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其理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清晰的警示,说明、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方式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式。”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游客财产管理旅行社违反该条规定的,游客可以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但旅行社认为对游客携带的物品没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理由是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游客财物并未实质性交付旅行社保管,不归旅行社实际控制,旅行社客观上不能履行保管义务,也不能承担其保管责任。 另外,即使强制规定旅行社必须对游客财物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很难举证。 游客一般没有提前向旅行社公示财物,因此很难证明旅行中丢失的具体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因此,如果丢失了上述财物,游客也不能声称旅行社负责。 除上述情况外,旅游者寄存在旅行社的行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游客过失、物品自然属性造成损失的,旅游者不能主张赔偿损失。

6、游客脱离团体后遭受损失的免责

脱团一般是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合作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旅行者退出团体期间的行踪,旅行社一般不知道。 这实际上使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旅游者脱离团体后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只要旅行社不能证明旅游者脱离团体问题存在过错,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常见旅游纠纷种类

1、游社单方面违约

旅行社收取游客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者只收钱不提供服务的。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人员应保留提前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以及为享受此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文件。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酒店,但实际履行时住普通酒店等,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 旅行者因拍照、拍照而服务质量“下降”。

3、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酒店缺乏安全保障,游客财物被盗游客游览景区,旅行社不履行保管责任,造成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盗等。 旅游者应当列出丢失、被盗物品清单,并对损坏物品进行拍照。

4、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有医院病历、出院总结、医嘱单、医疗费收据、鉴定结论(包括残疾分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收据、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书、护理斯

5、旅行社欺骗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例如,向游客推荐、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随意增加游客费用。 旅游者取得发票、发票等相关证件。

6、游社工作人员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一些导游把导游变成“导游”,欺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索要回扣,或者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社。 特别是海外旅行,旅行社纠纷事件的数量也在增加。 究其原因,主要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有强迫购物消费的情况,也有与约定的旅行行程大不相同的情况。 这些会成为旅行纠纷的原因。 因此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同时,必须深入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进一步降低旅游纠纷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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