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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危险驾驶罪

一.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求

第《刑法》号修正案拟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 显然,该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带来潜在危险,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危险。

2、客观要求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追逐竞速行驶,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该罪要求在客观行为上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比拼。 该处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只将醉酒驾驶汽车追逐竞争行驶的行为入罪。

(二)空间条件: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竞相行驶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事故的“道路”范围相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共通行的场所,社会机动车通行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人用来乘坐、搬运货物或者进行工程专业作业的轮式车辆,可以是大型机动车、小型机动车、专用机动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有轨电车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虽然法律没有“情节恶劣”的具体规定,但根据立法宗旨,认为在繁华街道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追逐竞争、多人乘坐等情况情节恶劣。

注意:此处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

3、主体要求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实践中主要是汽车司机。

4、主观要求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出来的,即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竞相行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被检查的驾驶人血酒精浓度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危险驾驶嫌疑立案搜查。 当事人被检举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饮酒,验证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检测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提取血样前逃逸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修订后,现有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行为有多种,其中包括最常见的飙车、酒后驾驶、校车严重超载等。 其中的酒后驾驶行为,目前并不仅仅是实施了该行为就能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即使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会对驾驶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交通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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