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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包括哪些?

大家问的,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式,其实我想问一下组织卖淫罪中什么样的卖淫行为,可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刑事犯罪中的重罪,是惩治组织卖淫行为的组织者。 接下来请律师编辑为大家解答。

一.组织卖淫罪的卖淫方法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制、引诱、居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根据对条文的理解,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方式包括主动卖淫和强制卖淫,未成年人卖淫。 组织人达到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收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可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行为。

组织是成立和设立卖淫集团和妓院,集中和控制分散的卖淫行为,并在其中发挥组织作用的行为。 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聚集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卖淫群体,将咖啡店、歌舞厅、酒店、旅馆、出租车等组织作为卖淫或变相卖淫场所等,是较为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而制定计划或策划的行为。 例如,制定组织卖淫集团的计划、制定具体方案、物色妓女的行为、建设妓院的时间、地点、伪装现场的设计等行为。 策划行为是组织犯重要的参谋决策行为,在完成特定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是重要的广义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中的指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实施卖淫活动的具体安排等。 指挥是指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执行行为,对组织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往往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具备其中一种或者多种行为,可以认定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制、引诱、收容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聚集或招募到卖淫集团或其他卖淫组织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从事卖淫集团和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或强迫不想卖淫或加入卖淫组织的人加入卖淫集团和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想卖淫的人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诱惑是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使他人参与卖淫集团或其他卖淫组织,或参与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收容、容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和其他卖淫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手段既可以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有组织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正在实践中。 很多是为了组织他人卖淫以牟取暴利,而不是为了牟利,有些人是出于别的目的。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招揽生意,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销售产品、承接业务的目的,或者为了满足玩弄妇女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或者为了满足追求腐朽腐朽生活方式的精神需要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不看卖淫的行为方式,无论是否自愿卖淫,只要组织者达到定罪的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收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就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卖淫罪相关知识。 如果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请给律师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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