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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什么人格权具有什么特征吗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或杀害的权利,或免受伤害或杀害的权利,是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保护物质所必需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为维护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独特的保护范围,侵犯身体权行为不需要因侵害身体而损害生命、健康。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正常生理和心理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命名、使用、变更姓名,排除他人干扰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参加民事活动时,为自己确立的特定标志,以区别于其他组织。 法人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其经营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市民身体的外部表现,是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客观地再现人的身体的外部表现,包括雕塑、摄影、图像等。 肖像画反映了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画与特定人的人格是分不开的。 因此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画享有利益、拒绝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以公民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在品德、才能、信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人身权利之一。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个人秘密或让他人知道的权利。

(九)公信力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任和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得侵犯这一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一般人格权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公民与公民之间一律[平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现实意义上,个人人格权和集体人格权是分离的、细致分析的,个人与公民人格权概念划分和个人与法人人格权划分在实质意义上不存在平等性。 具体人格权应当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索和评价,不能从抽象和不具体人格权的独立、自由、尊严中涵盖。 如此一来,只会导致现实法律和人格权的疏离,加剧社会上个人主义的彰显和罪恶形态意识的出现。 实际上,人格权的本质是高度概括的,不能以“独立自由尊严”的招牌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广泛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的普遍性。 雷普迪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还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含的具体人格权。 在我国,本质上应包括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含义,即具体人格权益意识的修饰。 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法律意义上大胆修饰、解释和表达。 从法学的角度看,人格权法不能以一般和具体的形式进行阐述。 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大众和个人,为了向前推进的条文的需要和完善,进行解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起着概括作用,但它也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和派生着各种具体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加抽象和概括,成为人的权利中最抽象的意义和典型的基本人格权。 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完全解释和区分人权和人格权的意识形态。

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 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其中具体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三个部分。 此外,包括的权利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行为的,是对其身体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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