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怎么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 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种情况下所需的法律责任会变重。 但是,在定罪之前,肯定要做出定性判断。 到底应该如何定性信用卡诈骗呢? 下面一起理解吧。

一、如何定性信用卡诈骗

1、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

)1)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支付5000元以上金额的行为。

)2)恶意透支行为1万元以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擅自浪费透支的资金,不能归还的

透支后逃避或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款的

提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 恶意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返还或者尚未返还的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构成该罪的诈骗行为必须基于故意,且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面料、模式、版块、图案、磁条密码等制作的信用卡。 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用伪造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

2、使用无效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依法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依法宣告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发卡此外,使用无效的信用卡包括使用篡改卡。 篡改卡是指卡号被篡改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为丢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的一个号码被按平后,另一个新号码被按下用来逃避黑名单的搜索。 因此,篡改卡也是伪卡的一种。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充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信用卡的有关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售或转让。 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守的原则。 但是,信用卡和身份证一起同时丢失的话,可能会给拾金者和盗窃者带来非法使用的机会。 这些拾金者和盗刷者在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在持卡人意识到丢失之前、或利用停止支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持卡人、模仿持卡人签名的手段,在信用卡特约店或银行购物或接受服务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不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差异。 两者客观上都是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将透支和返还利息。 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为了将透支据为己有,不愿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行为上逃避债务。

正如前面介绍的,首先要弄清楚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次要知道符合什么标准后,这些行为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当然,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应该偿还给银行的借款,也需要支付不少。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