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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主体是什么?

贪污腐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我国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遏制贪污腐败行为将极大地促进国家的发展和政治的清明。 贪污行为被揭发的话会进行立案搜查,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就会成为犯罪。 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一、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1、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 侵犯公共物品所有权,侵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活动及职务廉洁性,但主要侵犯职务廉洁性。

一般而言,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物品或非国有单位物品。 因此,作为贪污罪对象物质表现白色的对象,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产——三非国有机关的财产。

2、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归结起来就是通过贪污、窃取、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方法是指侵占、盗窃、诈骗以外的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方法。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与其职务身份相应的机关履行职责时,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无论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合作贪污的,作为贪污共犯处罚。

4、主观要求

本罪应当直接来源于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示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法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者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机构的财产。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公共(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无论是行为人试图将公共(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占为己有,还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共(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并将其转移给他人。

贪污受贿罪在刑法中予以界定,实际上贪污受贿罪在我国法制不健全时就已经存在。 贪污受贿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一步步扩大,可见我国的贪污行为有必要越来越严重,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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