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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可期待利益的条件有哪些例子

所谓可期待的利润对很多人来说是有点陌生的词语,《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则制定。 “不支持可预期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这个问题需要从有望获利的名词的解释和性质特征来说明。 请律师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我想回答您的问题。

一.何谓盈利预期

可预期利益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期望利润。 中国通常被称为可以盈利,有时也期待盈利。 期望利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润。

获得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尤指合同履行妥当后,债权人能够实现或者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虽然该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如何掌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二.可得利润损失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上的利益是指权利人(被害人)以其所有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前提、一定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所期望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1、未来性。 即得利益是将来的利益,是违约行为发生时未为权利人实际享有、权利人所期待或正在实施和取得的利益,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和权利人的一定支付来实现。

2、预期性。 可获利的期待性与其未来性有关,未来性强调其时间特征。 预期性强调所得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

3、现实性。 获得的利润已经具备可实现的条件,如果合同按期履行,权利人将获得。 通常,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做了一些准备,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可以确定。 基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获得的利益对权利人来说不是假设,而是虚无的财产利益,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式不同,但对权利人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没有差异。

这种影响表现为:

其损失未能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时间内如预期获得增值

这一损失消除了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期限内的生产经营计划

其损失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应该有的负担。 因此,否认利润损失是实际损失,没有理论依据。

三.不支持可预期利润的条件

1、一方必须违反合同。 一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而另一方被害人的行为不是促使违约发生的原因。 被害人的行为也导致违约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不适用减损规则。

2、必须受到损伤的一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被害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是指被害人有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没有采取措施的义务就不需要采取措施。 受害者有无采取措施的义务取决于法律规定、贩运观念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例如,一方交付不合格的货物,另一方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的,应对拒绝的货物妥善保管。

3、受损方应能立即采取措施。 被害人应当能够立即采取措施,未采取的,被害人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基础上有过错。 被害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但客观上不能及时采取措施的,被害人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基础上无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减损规则不适用。

4、必须扩大的损失与受害者未及时采取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扩大的损失”不是受害者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则不视为扩大的损失,不能适用减损规则。

上述内容是对“可期待利润的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综上所述,只有在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能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减损规则,并对可获利的损失要求赔偿。 预期利润的实现必然有实现的可能性,只有期待对方履行才能获得预期利润。 这就是让律师为你解答。 希望能帮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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