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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

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履行且不履行的,有可能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本文整理了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刑法规定,惩治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执行裁定判决的罪。 以下是量刑规定和部分法律解释,想了解更多关于拒绝判决、执行、裁定罪的全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4.8法释(1998 ) 6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

说明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基于核查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可执行财产或者有能力履行特定行为义务。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责令其隐瞒、转移、出售、毁损的巳依法扣押、扣押或者保管,转移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执行中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拒绝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聚众闹事,冲击执行现场,围捕、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损毁、抢劫案件执行资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着装及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阻碍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机关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

第五条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暴力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判决、裁定,致使执行人杀害、重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拒绝执行、裁定判决的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拒绝执行判决,对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行为发生地移送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对不依法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量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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