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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谁?

《刑法》规定的各项罪名都有具体的犯罪主体,否则被认定构成犯罪后,不知道应该对谁处罚。 刑事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由自然人和单位两者组成。 那你知道强奸罪的主体是谁吗? 我们一起理解如下。

一.强奸罪的主体是谁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可以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妇女在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帮助强奸的,应当以强奸罪共犯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今后统一以强奸罪的适用罪,撤销强奸幼女罪。

二、法律如何界定强奸罪客体

强奸罪侵害的对象是女性性不可侵犯的权利。 对于不典型的强奸行为,幼女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了侵害。

犯罪的对象是女性,既包括18岁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包括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少女和不满14岁的幼女。 在非典型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其对象仅为未满14岁的幼女。

至于该女子是否是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的我国公民,是否是外国人,是否是无国籍人,该女子作风是否正派,是否是妓女,是否是精神病或痴呆患者,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强奸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但其实目前,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但是,由于情况特殊,女性即使构成强奸罪,也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实施犯。 只是辅助犯、教唆犯,甚至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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