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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间谍法的法律依据是

间谍这个名词对大家来说应该是陌生的。 因为它也经常出现在电视上。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很多,一般人不知道。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反间谍法是什么? 那么,接下来编辑将介绍详细的知识。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以下简称《反间谍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进行、授受或者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的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反间谍法》“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反间谍法》所称“资助”,是指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国内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物资的。

第七条《反间谍法》所称“串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国外机关、组织、个人帮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联系,获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冲突、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涉嫌危害境内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活动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入境后被认为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身份不明、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检查其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工作,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机关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要求整改或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通报本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国家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

(二)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止、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完成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突出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国人员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宜知悉一个国家秘密的人携带、保管属于该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能够知悉一个国家秘密的人,未办理手续,擅自携带、留存属于该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隐匿式窃听、偷拍器材

(二)突发收发器、一次性密码本、保密写入工具

(三)获取信息的电子监听、截获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警告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的;

(四)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有证据证明他人知道有间谍行为或者经由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其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 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限期决定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决定不得入境的期限。 被驱逐出境的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止、制止、处罚间谍行为以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反间谍法》同时废止。

首先,在这里,小编介绍了反间谍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其中包括资助他人进行非法行为,也包括成为该罪行的共犯。 大家可能不太清楚建议就某个地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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